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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港务(000905)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2008-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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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查、监督职能,加强内部控制,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简称“会 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四条 在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计委员会应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九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条 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4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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