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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华联股份(000882)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8-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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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统称“有关法律”)及《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作为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法律顾问,应公司的要求,指派李丽萍律师和付艳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08年5月20日上午召开的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表决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是否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于2008年4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和《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合称“会议通知”),对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方式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赵国清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56,769,9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62.91%。该等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均为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08年5月12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 本所认为,上述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均具有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有权出席本次会议及依法行使表决权。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会议通知中包含的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 1、《公司200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0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5、《关于在关联财务公司存款的议案》; 6、《关于续聘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公告的拟审议提案一致。 本次会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前述议案获得通过。表决过程中,关联股东北京华联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回避了前述第5项议案的表决。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负责人 李丽萍 江惟博 付 艳 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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