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日常公告      
关于天山股份(000877)二○○七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07-12-8
    天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二○○七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天阳证股字[2007]第47号
致: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天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赵旭东律师出席公司二○○七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与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07年11月21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分别刊登了《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公告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表决方式及其它事项等内容。公司董事会又于2007年11月22日和2007年11月24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分别刊登了《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召开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修正公告》,将公司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修正为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7年12月7日10:30时在乌鲁木齐市河北东路1256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股份80,732,76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81%,均为2007年12月3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现任人员。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为江苏天山水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表决履行了监督程序,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上述议案由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二○○七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以本所经办律师逐页签字并最后一页加盖本所印章为有效文本。
天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赵旭东
二○○七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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