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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希望(000876)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07年度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2008-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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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希望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07年度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2007年度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与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等关联方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关联交易属正常的业务往来,关联交易的金额较少,占主营业务的比例也非常低,关联交易遵循了市场公允性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发生。 为了突出主业,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所确定的公司发展战略,公司于2007年1月31日与第一大股东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将持有的成都华融化工有限公司 34.91%的股权在审计价值的基础上溢价20%全部转让给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在上述资产的转让过程中均聘请了中介机构,按规定对交易所涉资产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公司所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的内容及定价原则符合商业惯例,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形,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川新希望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惠安 钟康成 翁 宇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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