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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钻股份(000852)独立董事关于收购江汉石油管理局第三机械厂的独立意见 2008-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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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收购江汉石油管理局第三机械厂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08年6月11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江汉石油管理局第三机械厂的议案》,会议同意以18,892.36万元人民币收购江汉石油管理局第三机械厂。 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因而此次交易行为构成了关联交易。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要求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我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的会议程序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本次董事会会议上,关联方董事回避了表决,其余董事经审议通过了该项关联交易。 2、该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交易价格是以经过审计和评估后的净资产进行定价,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方齐云、陈大恩、潘同文 2008年6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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