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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川发展(000837)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8-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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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秦川机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8年4月29日 2.召开地点:公司本部办公楼五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刘庆云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16人、代表股份83,246,89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35.81%。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审议通过如下事项: 一、批准200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83,246,8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二、批准200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83,246,8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三、批准公司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83,246,8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四、审议通过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2007年度实现合并净利润为73,439,290.66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72,352,659.62元。母公司本年度实现净利润为79,376,821.74元,提取盈余公积金7,937,682.17元,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80,124,224.78元,减去上年实施利润分配方案实际派发现金股利3,719,654.40元,本年度未分配利润为268,466,888.21元。大会决定,按2007年末的总股本232,478,4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 股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5 股,不派发现金股利,不送股。 同意83,246,8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五、审议通过修订《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津贴管理办法》的议案 从第四届董事会、监事会开始,对公司董事、监事津贴标准进行调整。其中公司独立董事津贴从原来的税前3.6万元/年,调整为税前5万元/年;董事、监事会主席津贴从原来1000元/月,调整为1200元/月;监事津贴从500元/月,调整为600元/月。 同意83,246,8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六、审议对200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此事项时,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 同意21,385,17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七、审议通过预计2008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议案; 审议此事项时,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 同意21,385,17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八、审议通过《陕西秦川机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同意83,246,8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详见深交所巨潮资讯网http://cninfo.com.cn 九、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章程第五条公司住所进行修改; 修改前:"第五条 公司住所:宝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英达路软件园 邮政编码:721006" 修改后:"第五条 公司住所:陕西省宝鸡市姜谭路22号 邮政编码:721009" 同意83,246,8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十、审议《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秦川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在中行宝鸡分行460万元国际授信额度进行担保》的议案; 同意83,246,8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十一、审议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决定续聘万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聘期一年,并授权董事会决定2008年度支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 同意83,246,8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吴高臣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吴高臣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陕西秦川机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8年4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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