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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鑫茂(000836) 国际仲裁纠纷须国内“过堂” 2006-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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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鑫茂(000836)公告,就日本东京民商事仲裁协会对公司与日本信越化工光纤预制棒采购合同纠纷案的仲裁裁决,G鑫茂于3月21日申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对该仲裁裁决不予承认和执行。3月22日天津高院正式立案,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公告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文件及相关司法解释,鉴于信越化工目前尚未到国内申请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同时由于该不予承认和执行纠纷已先行立案,信越化工应到天津高院应诉,而不应向其他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天津高院如裁定承认和执行日本仲裁裁决,则G鑫茂应按照裁决结果向日方进行赔付;如拟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该裁决,则需报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后再作出裁定,裁定下达后为终局裁定,日方无上诉权,G鑫茂不需向日方进行赔付,财务状况将得到改善。 此前,G鑫茂已对该仲裁裁决结果进行了全额计提,该仲裁案对G鑫茂2005年年度产生总计20923万元的或有损失。 资料显示,2001年3月,G鑫茂的前身天大天财与信越化工签订协,,信越化工向天大天财提供匹配型单膜光纤预制棒,履约期限定为2001年10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 签约之后,该同类产品国际市场价格开始大幅下降。其间虽经双方三次修改合同,但信越化工仍不进行实质性降价。天大天财认为,信越化工不降价使天大天财产品不具有市场竞争性,信越化工存在基础合同和信用证的实质性欺诈。 2005年2月,信越化工向日本商业仲裁协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天大天财向其支付因中止采购合同造成的17.2亿日元的采购产品账款补偿。2005年9月,信越化工变更仲裁请求内容,要求在原诉求支付金额的基础上,增加2005年2月1日至2005年8月31日未采购应赔偿金额12.6亿日元,合计29.82亿日元,折合人民币约2.1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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