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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圣达(000835)二OO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8-5-7
    中豪律师集团(四川)事务所关于四川圣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OO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圣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及《四川圣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中豪律师集团(四川)事务所接受四川圣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就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程、议案等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所律师根据《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审核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过程进行了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董事会于2008年4月17日依据《公司章程》召开的第二十五次董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召集。公司于2008年4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2008年4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延期通知。
2.上述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登记时间及地点等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08年5月6日上午10:00在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20号高新国际广场B座2楼会议室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名,代表公司股份96,355,9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02%。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表决,关联股东四川圣达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公司按照《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范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其中,同意票为47,320,605股,反对票为0股,弃权票为0股,同意票占与会股东(和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公司与华坪县圣达煤业工贸有限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中豪律师集团(四川)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彦瑶 游家群
2008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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