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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鲁西化工(000830)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8-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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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鲁西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鲁西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山东鲁西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及中国政府有权部门出具的监管规章(以下统称"中国法律")及《山东鲁西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李汝刚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同时听取了贵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所律师声明的事项: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如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贵公司董事会第四届第四次会议决定于2008年4月11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对此已于2008年3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了《山东鲁西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公布了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 贵公司在该公告中载明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并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或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贵公司董事会已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相关事宜在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 贵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提交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08年4月11日上午9时在山东鲁西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并由董事焦延滨先生主持。经合理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会议通知一致,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23人,代表股份445070762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42.54%;经合理查验,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除贵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合理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符合中国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的所有提案进行了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2007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2、 审议通过《2007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3、 审议通过《2007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4、 审议通过《关于更换公司监事的议案》; 5、 审议通过《2007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 审议通过《2007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报酬的议案》; 8、 审议通过《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以上决议同意:445070762股,占到会有效股份的100%;否决:0股; 弃权:0股。 经合理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以记名方式进行,并就表决情况当场清点并公布了表决结果。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公司董事签署。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2008年4月11日。 本法津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四份。 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 李汝刚 律师 2008年4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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