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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莞控股(000828)资产购买的法律意见书 2008-5-10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购买的法律意见书

粤法盛专意(2008)第096号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控股")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本所经办律师作为东莞控股向东莞市城信电脑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信电脑公司")收购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2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资产购买")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资产购买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而出具。
东莞控股已经向本所经办律师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与说明是真实的、有效的和完整的,并无隐瞒、虚假和误导之处,所提供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本所经办律师已经进行合理查验,并就关键文件向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进行了查询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资产购买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公司投资决策、资产评估等其他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资产评估等内容时,均严格按照有关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该等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的内容,本所并不具备审核和评价的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信息、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经办律师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东莞控股为本次资产购买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经办律师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资产购买的必备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相关部门并依法披露。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本次资产购买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审核与验证,现就本次资产购买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资产购买双方的主体资格
(一)关于购买方东莞控股的主体资格
1.东莞控股的设立
东莞控股前身广东福地彩色显像管股份有限公司,是经粤办函[1997]194号文批准,以原广东彩色显像管有限公司整体资产改制,由广东福地科技总公司、香港福民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财信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经济贸易总公司、东莞市银川能源实业公司五家发起人共同发起,经证监发字[1997]214号和证监发字[1997]215号文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以募集方式设立,并经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年6月6日核准登记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控股于1997年6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经 [1997]外经贸资二函字第377号文批准转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7年12月16日重新核准登记并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东莞控股的名称变更
经东莞控股200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00]外经贸资二函字第477号文批准,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0年3月27日核准登记,东莞控股名称由"广东福地彩色显像管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为"广东福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东莞控股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商资二批[2003]1250号文批准,并经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04年3月19日核准登记,东莞控股名称由"广东福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3.东莞控股的股本演变
东莞控股1997年设立时总股本64000万股。1998年,根据东莞控股199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经证监上字[1998]98号文和[1999]外经贸资二函字第211号文批准,以1997年末股本总额64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送转股26880万股、配售6176.96万股,东莞控股股本总额变更为97056.96万股。2000年,根据东莞控股200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经外经贸资二函[2001]704号文批准,以2000年6月30日总股本97056.96万股计算,向全体股东按10:2比例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东莞控股总股本变更为1,164,683,520股。2005年,经粤国资函[2005]428号文批准,东莞控股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暨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并经商资批[2005]3075号文批准,东莞控股国有股股东按1:0.8比例缩股,公司总股本由1,164,683,520股变更为1,039,516,992股。该缩减股本变更依法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005年12月29日登记,并经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06年4月29日核准登记。
4.东莞控股股权控制关系
经粤府函[2005]189号、国资产权[2005]1436号、证监公司字[2005]144号等文件批准,东莞控股原第一大股东广东福地科技总公司持有的598,977,600股东莞控股股份无偿划给东莞市公路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2005年12月28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划转过户登记,东莞市公路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正式成为东莞控股股东。根据划转双方约定,东莞市公路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应当履行股权分置改革决议,缩减所持股份。2005年12月29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缩减股变更登记,东莞市公路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所持东莞控股股份数量由598,977,600股减少为431,771,714股,占41.54%,为东莞控股第一大股东。截止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东莞控股股权与控制关系如下:
5.东莞控股现持有的营业执照
东莞控股现持有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06年8月10日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企股粤总字第002982号,名称: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科技工业园科技路39号,法定代表人:尹锦容,注册资本:人民币1,039,516,992元,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经营范围:
东莞高速公路的投资、建设、经营。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东莞控股是依法设立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和东莞控股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其企业主体资格至今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售方城信电脑公司的主体资格
1.城信电脑公司的设立
城信电脑公司成立于1994年12月23日,是根据《公司法》由东莞市金源实业发展公司和东莞市银联广告装饰公司共同出资组建,在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城信电脑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其中东莞市金源实业发展公司出资人民币85万元,占85%;东莞市银联广告装饰公司出资人民币15万元,占15%。
2.城信电脑公司的历史演变
2001年3月,根据东委(1999)26号文件要求,城信电脑公司股东变更为东莞市财贸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东莞市金银珠宝实业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20000万元,其中东莞市财贸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2000万元,占10%;东莞市金银珠宝实业公司出资人民币18000万元,占90%。2001年8月,东莞市金银珠宝实业公司将其依法持有的城信电脑公司90%股权转让给东莞市常平贸易发展公司。以上注册资本变更经东正所验字(2001)0229号和00634号验资报告审验,股东出资已经全部出资到位。
2003年8月,东莞市财贸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城信电脑公司10%股权转让给自然人李志伟,东莞市常平贸易发展公司将其持有的城信电脑公司90%股权转让给自然人李小军。
2007年6月,李小军将其持有的城信电脑公司50%股权转让给自然人李敏瑜、40%股权转让给自然人陈华,李志伟将其持有的城信电脑公司10%股权转让给自然人陈华。截止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城信电脑公司股东为自然人陈华和李敏瑜,各持有城信电脑公司50%的股权,股权与控制关系图如下:
3.城信电脑公司现持有的营业执照
城信电脑公司现持有2007年11月7日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1900000120921,企业名称:东莞市城信电脑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东城区主山村(君豪商业中心),法定代表人:陈华,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20000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私营),经营范围:电脑技术开发,销售电子计算机及配件、办公设备,办理开办厂场业务。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城信电脑公司是依法设立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的有限公司,其企业主体资格至今合法有效。
二、关于东莞控股担任东莞证券股东的资格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5号令)规定,并参照将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本次东莞控股受让东莞证券股权比例已经超过5%,其持股资格与本次股权转让应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经本所经办律师逐项审查:
(1)东莞控股是一家依《公司法》设立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公司设立至今有效存续。
(2)公司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并按章程规定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公司机构,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管理规范。
(3)东莞控股主要经营莞深高速公路一期、二期、三期东城段和龙林支线的管理与收费业务。经粤办函[2002]136号、粤办函[2004]141号、东府办函[2006]99号等文件批准,东莞控股依法享有上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权。东莞控股经营项目合法,具备相应的经营资格,业务经营不存在违法行为。
(4)根据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截止至2007年12月31日,东莞控股总资产人民币3,740,790,199.68元,总负债人民币1,101,145,711.48元,净资产人民币2,639,644,488.20元。
东莞控股2005年度净利润人民币223,852,104.48元,2006年度净利润人民币199,173,786.70元,2007年度净利润人民币204,851,952.24元。东莞控股没有对外担保等或有负债,最近三年不存在亏损的情形,不存在资不抵债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东莞控股担任东莞证券股东无法律障碍。
三、关于本次资产购买交易双方的关联关系
本次资产购买方东莞控股是依法设立的东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属东莞市公路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控股的国有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与境内合资、上市)。本次资产出售方城信电脑公司是由自然人陈华和李敏瑜共同出资控制的有限责任公司(私营)。
本次资产购买交易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关于本次资产购买之目标公司东莞证券的基本情况
1.东莞证券的设立
东莞证券前身"东莞证券(有限)公司",是1988年经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88)号银管字第120号《关于同意成立东莞证券(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1992年经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261号《关于东莞证券(有限)公司重新登记的批复》批准,东莞证券重新登记,注册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全部由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分行出资。
2.东莞证券的名称变更
1996年7月5日,东莞证券股东会表决通过:(1)同意东莞证券更名为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分行不再对东莞证券投资,东莞证券由东莞市金源实业发展公司、东莞市城信电脑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和东莞市金银珠宝实业公司三家公司投资;(3)同意增资扩股,注册资本增加到人民币5000万元,其中东莞市金源实业发展公司出资3500万元(占70%),东莞市城信电脑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出资1250万元(占25%),东莞市金银珠宝实业公司出资250万元(占5%)。以上变更事项,经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11月11日非银司(1996)179号《关于东莞证券(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批复》批准;经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并核发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东莞证券的注册资本与股东出资
2001年6月21日,东莞证券股东会表决通过增资扩股方案,东莞证券股东由3名增至7名,注册资本由人民币5000万元增至人民币55000万元。其中,东莞市金银珠宝实业公司出资人民币11000万元,占20%;东莞市财信发展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11000万元,占20%;东莞市城信电脑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11000万元,占20%;东莞市东糖实业集团公司出资人民币8580万元,占15.6%;东莞市金源实业发展公司出资人民币8470万元,占15.4%;中国汇富控股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2750万元,占5%;东莞市西湖大酒店出资人民币2200万元,占4%。以上东莞证券变更事项,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1年12月13日证监机构字(2001)295号《关于同意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的批复》批准,并获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登记。
截止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东莞证券股权关系图如下:
4.东莞证券的业务经营资格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东莞证券获得证券业务经营资格,业务范围涵盖经纪、投资银行、自营、资产管理、研究咨询等业务领域,是全国性综合类证券公司、规范类证券公司。东莞证券现持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9月26日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编号:Z26144000,有效期:2007年9月26日至2010年9月26日。
5.东莞证券的营业执照
东莞证券现持有2007年9月13日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1900000076744,企业名称: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法定代表人:游锦辉,注册资本:人民币55000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55000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证券(含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代理买卖,代理证券的还本付息、分红派息,证券代保管、鉴证,代理登记开户,证券的自营买卖,证券(含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承销,证券投资咨询(含财务顾问),客户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6. 东莞证券的公司治理结构
东莞证券依法制定《公司章程》,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建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董事会办公室;监事会是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机构,直接向股东会负责。东莞证券经营管理层向董事会负责,下设薪酬与考核执行委员会和十二个职能部门。
东莞证券现设有十个证券营业部和十个证券服务部,均为非法人分支机构;持有东莞市华联期货经纪有限公司49%股权。
7. 东莞证券的资产情况
根据中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审审字[2008]第8147号《审计报告》,截止至2007年12月31日,东莞证券总资产人民币11,401,409,215.90元,净资产人民币1,398,449,745.92元。东莞证券自有房产主要是位于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的公司办公大楼金源中心大厦地下1、2层及地上1、15-33层物业,已经办理房产证。
本所经办律师经合理审查认为,东莞证券资产权属关系明确清晰。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东莞证券是依法设立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至今依法有效存续,其业务经营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和东莞证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五、关于本次资产购买之标的股权
本次资产购买之标的股权为城信电脑公司合法拥有的东莞证券20%股权。经本所经办律师审核验证,城信电脑公司对东莞证券认缴出资人民币11000万元,实际出资人民币11000万元,已经全部出资到位。城信电脑公司对东莞证券的出资,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机构字(2001)295号文批准,经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深鹏所验字(2002)01 号验资报告审核验证,并经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截止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城信电脑公司依法持有东莞证券20%股权。
经本所经办律师向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验证,城信电脑公司所合法持有东莞证券20%股权,不存在质押、冻结等影响本次资产购买的权利瑕疵。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城信电脑公司拥有的东莞证券20%股权合法、有效、完整。
六、关于《股权转让合同》基本内容
2008年4月29日,东莞控股与城信电脑公司就本次资产购买签订《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城信电脑公司将其持有的东莞证券20%股权转让给东莞控股。该《股权转让合同》主要内容包括:
1.双方同意以立信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2007)羊评字第11750号《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拟股权转让所涉及的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基准日为2007年6月30日)确定的东莞证券资产评估值人民币188,223.39万元为参考依据,根据本次转让的股权比例确定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37,620万元;并以该《资产评估报告书》确定的东莞证券资产范围为本次股权转让对应的资产范围。
2.双方同意股权转让价款分两期支付:(1)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转让总价款的60%,即人民币22,572万元;(2)本次转让的股权依法经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登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转让总价款的40%,即人民币15,048万元。
3.除更换原由城信电脑公司指派的东莞证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外,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东莞证券其他人员的劳动关系变更。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东莞证券的债权债务重组,东莞证券的债权、债务依法由其享有和承担。
4.本次股权转让依法经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登记之日为股权交割之日,自股权交割之日起,东莞控股正式成为东莞证券的股东,依法享有东莞证券的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
5.对于城信电脑公司根据东莞证券2007年9月20日的《关于二OO七年中期利润分配的临时股东会决议》分配评估基准日前的东莞证券利润7150万元的事实,东莞控股不根据该事实调整确定的转让价。除该约定的7150万元利润外,东莞证券在评估基准日及至双方约定的股权交割日的经营盈亏,均由东莞控股按股权比例享有和承担。若发生本次股权转让对应的东莞证券债权债务范围之外的评估基准日前的隐性债务,则由双方协商解决。
6.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通过之日正式生效。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资产购买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内容合法。
七、关于资产评估
立信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经对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资产进行了资产评估(以2007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并于2007年10月28日出具(2007)羊评字第11750号《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拟股权转让所涉及的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资产评估报告书》。根据该《资产评估报告书》,(一)采用成本法评估,东莞证券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2007年6月30日的公开市场价值(不含除土地使用权外的整体无形资产价值)为人民币117,351.19万元;(二)采用收益法评估,东莞证券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2007年6月30日的公开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88,223.39万元;评估报告采用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本次资产购买双方同意以上述评估结果为依据确定股权转让价格,以该《资产评估报告书》确定的东莞证券资产范围为本次股权转让对应的资产范围。
八、关于本次资产购买的批准与授权事项
1.东莞控股董事会2008年4月29日审议通过本次资产购买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本次资产购买事项需经东莞控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本次资产购买事项需经城信电脑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4.本次资产购买事项需经东莞证券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5.本次资产购买事项需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确认东莞控股担任东莞证券股东资格和批准本次股权转让。
6.本次资产购买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还需上报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登记。
九、关于信息披露事项
就本次资产购买事宜,东莞控股已经于2008年4月30日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6月29日与东莞市西湖大酒店签署《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购买东莞市西湖大酒店持有的东莞证券4%股权;2007年12月7日与中国汇富控股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购买中国汇富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东莞证券5%股权;2007年12月11日与东莞市金银珠宝实业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购买东莞市金银珠宝实业公司持有的东莞证券20%股权。以上收购事项尚在审批过程中。
十一、结论意见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资产购买双方具备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所转让股权真实、合法、有效,无权利瑕疵,本次资产购买不违反任何禁止性规定,本次资产购买无法律障碍。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陈卓伦 经办律师 : 普烈伟
经办律师 : 潘永茂
二OO八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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