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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京山轻机(000821)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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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受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本律师出席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大会进行法律见证。本律师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进行核查和验证,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2008年4月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大会的决议。 2、2008年4月12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通知了本次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项。 3、公司本次大会于2008年5月6日如期举行,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通知的内容相一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孙友元先生主持。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7 人,代表股份97,541,8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25%。 出席本次会议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出席本次大会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大会的提案 本次大会无修改原有提案或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经查验,公司本次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验证,公司本次大会就所审议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投票过程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公司 2007 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票97,541,8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2、审议通过《公司 200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97,541,8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3、审议通过《公司 200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97,541,8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4、审议通过《公司 200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97,541,8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5、审议通过《公司 200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97,541,8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6、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 。 表决结果:同意票97,541,8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97,541,8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97,541,8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9、选举第六届公司董事会成员。 表决结果(累积投票方式): 董事选举结果 董事候选人 所得票数(股) 所得票数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的比例 孙友元先生 97,541,858 超过50% 李士发先生 97,541,858 超过50% 李健先生 97,541,858 超过50% 罗贤旭先生 97,541,858 超过50% 周世荣先生 97,541,858 超过50% 独立董事选举结果 独立董事候选人 所得票数(股) 所得票数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的比例 李德军先生 97,541,858 超过50% 崔忠泽先生 97,541,858 超过50% 李燕萍女士 97,541,858 超过50% 余玉苗先生 97,541,858 超过50% 上述候选人所得票数均超过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分别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和独立董事。 10、选举第六届公司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表决结果(累积投票方式): 监事候选人 所得票数(股) 所得票数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的比例 李明辉先生 97,541,858 超过50% 陈昭俊先生 97,541,858 超过50% 韩志刚先生 97,541,858 超过50% 上述候选人所得票数均超过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当选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1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97,541,8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上述议案中,第1、2、4-9、11项议案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第3、10项议案经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于2008年4月 9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 本次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全部通过。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顾恺 2008年5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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