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日常公告      
关于京山轻机(000821)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8-5-7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受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本律师出席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大会进行法律见证。本律师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进行核查和验证,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2008年4月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大会的决议。
2、2008年4月12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通知了本次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项。
3、公司本次大会于2008年5月6日如期举行,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通知的内容相一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孙友元先生主持。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7 人,代表股份97,541,8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25%。
出席本次会议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出席本次大会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大会的提案
本次大会无修改原有提案或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经查验,公司本次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验证,公司本次大会就所审议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投票过程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公司 2007 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票97,541,8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2、审议通过《公司 200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97,541,8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3、审议通过《公司 200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97,541,8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4、审议通过《公司 200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97,541,8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5、审议通过《公司 200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97,541,8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6、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 。
表决结果:同意票97,541,8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97,541,8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97,541,8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9、选举第六届公司董事会成员。
表决结果(累积投票方式):
董事选举结果
董事候选人 所得票数(股) 所得票数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的比例
孙友元先生 97,541,858 超过50%
李士发先生 97,541,858 超过50%
李健先生 97,541,858 超过50%
罗贤旭先生 97,541,858 超过50%
周世荣先生 97,541,858 超过50%
独立董事选举结果
独立董事候选人 所得票数(股) 所得票数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的比例
李德军先生 97,541,858 超过50%
崔忠泽先生 97,541,858 超过50%
李燕萍女士 97,541,858 超过50%
余玉苗先生 97,541,858 超过50%
上述候选人所得票数均超过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分别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和独立董事。
10、选举第六届公司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表决结果(累积投票方式):
监事候选人 所得票数(股) 所得票数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的比例
李明辉先生 97,541,858 超过50%
陈昭俊先生 97,541,858 超过50%
韩志刚先生 97,541,858 超过50%
上述候选人所得票数均超过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当选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1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97,541,8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上述议案中,第1、2、4-9、11项议案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第3、10项议案经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于2008年4月 9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
本次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全部通过。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顾恺
2008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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