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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淮动力(000816)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8-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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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贵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08年4月24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公司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已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的通知。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书面方式逐项予以投票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0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通过了《200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了《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通过了《200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5、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贷款授信额度的议案》;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0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7、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与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互相提供担保的议案》;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议案》; 上述第6、7项议案,关联股东江苏江动集团有限公司和侯玉荣先生回避,未参与表决。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签名):张步照 二零零八年五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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