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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河科技(000806)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8-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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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海银河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海银河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接受北海银河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委托,指派张军、孟凡杰律师出席公司 2007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合法性进行监督。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北海银河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由贵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发出,刊登于2008年4月3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8年4月29日如期召开,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主持。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99,497,80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5.65%。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截止2008 年4月 24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均已获得必要的授权。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议事日程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题进行了审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经验证,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临时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负责人:刘民强 见证律师:张军 见证律师:孟凡杰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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