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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西三维(000755)200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8-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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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原建民律师出席贵公司2008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勉尽责的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据此进行了必要的判断,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贵公司于2008 年4月2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08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议案。 2、2008 年4月26 日, 贵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8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及会议审议事项、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3、贵公司2008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如期于2008 年5月15日上午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卢辉生主持。 4、经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与《通知》中所列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据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14名,代表股份183,641,016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额的39.13% 。 2、据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和记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1)《关于发行总数不超过9亿元人民币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原建民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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