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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T三农(000732)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8-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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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无议案被否决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08年4月27日上午九时 2、召开地点:福州市邦辉大酒店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至理律师事务所王新颖律师、林涵律师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表)9人,持股数4468.594万股,占总股本22.52%;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7人,持股数9.57万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083%。 四、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关于公司核销长期股权投资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4468.594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9.57万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 3、表决结果:提案审议通过。 (二)、审议《公司章程修正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4468.594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9.57万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 3、表决结果:提案审议通过。 (三)审议《公司与福建泰禾投资有限公司、三明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签订债务承担协议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4468.594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9.57万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 3、表决结果:提案审议通过。 (四)审议《关于罢免傅德正先生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4468.594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9.57万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 3、表决结果:提案审议通过。 五、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王新颖律师、林涵律师作为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08年4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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