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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京啤酒(000729)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008-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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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知于2008年5月11日以书面文件形式发出,会议于2008年5月21日以通讯表决形式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应参加董事 15 人,实际参加 15人,分别为:李福成、戴永全、李秉骥、丁广学、赵晓东、王启林、毕贵索、杨怀民、张海峰、杨毅、李兴山、陈建元、朱立青、赵述泽、胡国栋。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议案》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根据近期国内A股市场的实际情况,会议决定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以利于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据此调整了《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正案)》于2008年5月22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 1、发行价格及定价依据 调整后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即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2008年5月22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即不低于17.88元/股。发行价格将在取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文件后,根据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遵循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最终发行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底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2、发行数量 调整后的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不超过11,000万股(含),下限不少于8,500万股(含)。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上限将根据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与除权除息后的发行底价相应地调整。在上述范围内,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 3、决议有效期限 与本议案有关的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公司本次修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方案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修改后发行方案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并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最后核准的方案为准。 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数15票,其中同意票1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此议案需提交公司2008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批准北京燕京啤酒有限公司与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非公开发行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修订)的议案》由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的调整,公司对燕京有限与公司2008年1月22日签订的认购合同进行相应修订。 因该议案涉及公司控股股东燕京有限以现金认购部分非公开发行股票,关联董事李福成、戴永全、李秉骥、丁广学、赵晓东、王启林在该议案表决过程中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数9票,其中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独立董事意见:燕京有限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部分股票,是基于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市场前景的良好预期及支持公司的长期发展,同意燕京有限以现金并且与其他机构投资者相同的认购价格认购不低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总数的50%的股份。根据近期国内A股市场的实际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对燕京有限与公司2008年1月22日签订的认购合同进行相应修订。 此议案需提交公司2008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08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董事会决定于2008年6月6日召开2008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召开公司2008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08年5月22日登载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数15票,其中同意票1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以上一、二项议案,需提交公司2008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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