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ST南方(000716)关于南宁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二审应诉公告 2008-4-21
|
广西南方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宁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二审应诉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西南方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西高院")(2008)桂民二终字第45号《应诉通知书》,就深圳市威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特公司")、上海新华闻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闻公司")、南宁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管公司")对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宁中院")关于南管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作出的(2007)南市民二初字第47号一审判决不服,向广西高院提起上诉。现将有关本次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上诉人(一审被告):威特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政董事长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文蔚大厦16楼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新华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谷嘉旺董事长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720号(国际航运金融大厦)22FA室。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南管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晓锋董事长 住所:南宁市民族大道86号金和大厦11楼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本公司 法定代表人:韦清文董事长 住所:南宁市双拥路36号南方食品大厦 开庭审理日期:2008年5月13日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案由基本情况 有关本案的详情见本公司于2006年11月7日、2008年月 日登载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相关公告及其后的公司年度报告相关的内容。 2、本次诉讼事项涉及到的一审判决情况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2日以(2007)南市民二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做出如下一审判决: (一)原告本公司的前身斯壮公司与被告威特公司于2001年5月12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及于2001年6月12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无效。 (二)被告威特公司、第三人新华闻公司将南管公司80%的股权返还给本公司。 (三)本公司将3400万元返还给第三人南管公司。 案件受理费310010元,其他诉讼费9000元,共319010元由被告威特公司承担。 有关本案判决的详情见本公司于2008年1月5日登载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相关公告的内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1、如果本公司在本案中最终获得胜诉,将对公司产生如下影响: (1)将合并南管公司的会计报表。收回该公司的股权后,公司将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资产负债等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然后将其报表合并。由于本公司已长达六年多时间失去了对该公司的控制,对该公司目前的资产、财务和经营等情况不了解,因此合并其报表后,对本公司的影响尚未能作出判断。 (2)可以顺利解决本公司与南管燃气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及欠款纠纷案(具体分别见本公司于2007年5月17日、2007年7月4日和2008年3月13日登载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相关公告的内容)。 (3)本公司需要对以前年度虚假股权转让产生的收益进行追溯调整,调减本公司未分配利润10,707,562.66元,此项对本公司2008年度利润暂无影响。 (4)本公司需向南管公司返还3400万元资金,该笔大额资金的支付将对公司正常的经营资金安排带来较大的困难,在一定程度上将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5)对2008年利润产生影响,但具体金额暂无法确定。 2、如果本公司在本案中最终败诉,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主业的正常经营不会产生影响。 四、本公司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2008年3月10日就南宁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诉本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及"欠款纠纷"案中败诉,本公司正积极准备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除此以外,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本公司将及时披露本次诉讼及其他诉讼的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的情况。 五、风险提示 本次重大诉讼的审理结果,对公司将产生较大的影响。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8)桂民二终字第45号《应诉通知书》。 广西南方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八年四月十九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