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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钢股份(000709)关于签订可转债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08-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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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可转债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2007]458号文核准,公司公开发行了30亿元人民币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五年。募集资金于2007年12月20日全部到位,募集资金余额29.537亿元。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分别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冶金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唐钢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三家银行共开设了三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公司(甲方)及保荐机构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丙方)与上述三家银行(乙方)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冶金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公司归还冷轧及带钢表面涂镀层工程项目贷款及超薄带钢深加工技术改造工程项目贷款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唐钢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帐户,仅用于公司南区煤气系统增容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帐户,仅用于公司南区高炉煤气利用节能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盖建飞、郝志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08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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