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日常公告      
关于正虹科技(000702)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7-5-11
    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受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陈敏辉律师出席公司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进行见证。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大会的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核验,并依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07年4月14日在《证券时报》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2006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公告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7年5月10日上午由公司董事会主持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内容与通知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对参加会议的法人股股东的股东帐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及参加会议的自然人股东帐户登记证明和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等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参加人员: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截止2007年4月30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共5人,持有和代表公司8181918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69%;
上述参会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逐项表决。
2.会议投票表决,由2名股东代表计票,1名监事代表监票,见证律师核查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全部议案。表决票数详见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陈敏辉
2007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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