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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泰阳证券未果 正虹科技(000702)结怨四方控股 2006-1-18
      俗话说,买卖不成仁义在。然而,正虹科技(000702)和中国四方控股有限公司却在股权转让告吹后,为了1亿多的违约金走上了法庭。
  正虹科技今日公告,近期,公司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起诉状副本。四方控股要求解除与正虹科技于2003年1月15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同时要求正虹科技返还四方控股股权转让款11500万元。
  该诉讼缘于正虹科技与四方控股于2003年1月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协议曾约定,正虹科技将其持有的泰阳证券19.09%的股权作价23000万元转让给四方控股。随后,正虹科技公告称,这部分股权已托管给收购方四方控股,直至股权过户成功。但到2004年年底,中国证监会认为四方控股不符合受让股权条件,不同意其受让泰阳证券股权。正虹科技原计划退出泰阳证券的努力没有成功。
  2005年1月27日,正虹科技向湖南省长沙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长沙仲裁委员会于2005年6月21日下达了有关裁决书,裁决解除正虹科技与四方控股于2003年1月15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2003年3月签订的《补充协议》;此外,长沙仲裁委员会还裁定四方控股将共管帐户上的11500万元资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正虹科技。
  正虹科技要求获得违约金的依据有两项,其一,按照正虹科技最初出售泰阳证券股权时的公告,四方控股应在“协议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股权转让订金10%到双方共管账户”,任何一方违约则按“协议规定的股权转让总价款的1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其二,2003年3月24日,正虹科技和四方控股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四方控股在补充协议签订五个工作日内,须向正虹科技支付股权转让金总价的40%至双方共管账户。同时还约定:在办理了该项股权托管以后,如若因四方控股原因无法办理该项股权转让手续,导致本协议不能如约履行,四方控股应放弃共管账户上的其全部资金,其资金归正虹科技所有。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补充协议的内容,正虹科技直到2005年7月才有公告提及。
  正虹科技今日公告称,公司在收到裁决书后,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四方控股申请不予执行。最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仲裁裁决认定《股权转让协议》为有效合同,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为由作出裁定:“不予执行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有关裁决书”。但正虹科技表示,公司至今没有收到裁决书正本。随后四方控股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
  据介绍,目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还未开庭对此进行判决,开庭时间定于2006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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