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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能源(000695)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08-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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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泰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清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出席公司于2008年5月23日召开的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并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2008年4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在规定期限内以公告方式发出了会议通知。 2008年5月23日上午10时,本次股东大会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张继光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 经查验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以及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本律师证实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共3人,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为86,604,0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98%。 2. 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部分董事、第五届监事会全体监事,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的《审议公司董事会2007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本议案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本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了该项议案。 2.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的《审议公司监事会2007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本议案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本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了该项议案。 3.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的《审议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本议案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本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了该项议案。 4.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的《审议公司聘任200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本议案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本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通过了该项议案。 5.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的《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本议案以累积投票制方式记名投票表决,选举普通董事张继光先生、朱文芳先生、胡军先生、屈爱国先生、范勇先生、沈志刚先生,独立董事田昆如先生、李天力女士、韩旭东先生,组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6.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的《选举公司第六届监事会成员》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本议案以累积投票制方式记名投票表决,选举产生监事邢吉海先生、刘学党先生,与经公司第一届第十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监事鹿珊珊,组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 7.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的《审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年度津贴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本议案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本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通过了该项议案。 8.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的审议公司与天津泰达津联热电有限公司签订的《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泰达津联热电有限公司蒸汽购销合同》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本议案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因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回避表决,本议案由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通过了该项议案。 9.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的审议国华能源发展(天津)有限公司与天津泰达津联热电有限公司签订的《国华能源发展(天津)有限公司与天津泰达津联热电有限公司蒸汽购销合同》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本议案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因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回避表决,本议案由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了该项议案。 10.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的《审议公司2008年上半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本议案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因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回避表决,本议案由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了该项议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的投票,经监票人监票及清点,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所有议案均获股东大会有效表决通过,出席会议股东以及经授权的股东委托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本次股东大会过程作了记录,该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名存档。 四.新议案的提出 经本律师见证,股东以及经授权的股东委托代理人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任何未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五. 结论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泰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李清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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