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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定天鹅(000687)200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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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保定天鹅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保定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叶正义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0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保定天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提案的审议情况,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08年4月1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作出决议,定于2008年5月8日召开公司200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08年4月19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时间、地点、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于2008年5月8日上午10时在保定市新市区盛兴西路1369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东兴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通知的内容相一致;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会议召开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07年5月5日。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共4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41,198,0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18%。此外,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查验,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之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2、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下述议案: (1)关于修改《保定天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独立董事人员调整的议案; (3)关于监事会人员调整的议案。 经表决,前述议案均以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的赞成票获得通过。 3、本次股东大会未讨论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叶正义 2008年5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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