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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用科技(000685)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 2008-5-6
     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公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

(2008)香山律字第28号
致:中山中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5号,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准则第16号》”)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山中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汇集团”)的委托,就其认购中山公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用科技”)新增股份所涉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规定,对中汇集团提供的有关本次认购新增股份所涉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分析,并听取了有关各方的陈述和说明。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的事实和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中汇集团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与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同,且原件上的签署和印章均为真实,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中汇集团认购公用科技新增股份所涉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的审计、评估、财务顾问等专业性报告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中汇集团本次认购公用科技新增股份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1、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8月20日《关于成立中山中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复》(中府办复[2007]216号),同意中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设立中汇集团,作为中山市公用事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公用集团”)的控股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中汇集团于2007年8月24日成立。
2、中汇集团现持有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7年8月24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2000000025926),住所:中山市东区兴中道18号财兴大厦,法定代表人谭庆中,注册资本5000万元,实收资本1000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经营范围:对直接持有产权和授权持有产权以及委托管理的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对外投资。
3、中汇集团具有依法收购公用科技股份的主体资格
(1)中汇集团于2007年8月24日成立,经本所律师合理查验,中汇集团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a 无到期不清偿数额较大债务且处于持续状态之行为;
b 最近3 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c 最近3 年没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d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2)中汇集团2007年11月8日作出承诺:在成为公用科技的控股股东后,将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持有的公用科技股票,自公用科技刊登股份变动公告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进行转让或上市交易。
(3)中汇集团于2007年11月8日作出《关于不违反56号文规定的承诺函》:自中汇集团成为公用科技的控股股东后,将不违反《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规定,也不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
(4)本次吸收合并暨重大资产重组后,中汇集团对公用科技的持股比例将超过公用科技股份总数的30%,触发了对公用科技股东之要约收购义务,中汇集团已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用科技股份的申请。2008年4月24日,中国证监会签发《关于核准中山中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告中山公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585号),核准豁免收购人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用科技股份的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中汇集团是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应予终止的情形,具备收购公用科技股份的主体资格。
二、收购目的和决定
1、收购目的
根据收购人的说明和承诺,本次交易的实施,是为了科学、合理的规划和利用中山市水资源,促进城市供水事业朝着区域化、集约化的方向发展,不断提高城市供水能力,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用水安全,实现公用集团优质资产整体上市,实现优质资产证券化,提高资产流动性和提升公用科技整体的资本实力,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有效拓宽公用科技的融资渠道,增强产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实现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截止2007年6月30日,公用集团尚未收回因股权分置改革而代垫对价的股份数为3,084,758股,占公用科技总股本1.37%;除截至2007年6月30日公用集团已经收回的垫付对价外,交易基准日之后公用集团收回在公用科技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所垫付的股权分置改革对价股份,由收购人享有。收购人持有上述代垫对价股份的时间和数量具有不确定性。
收购人除上述股权分置改革代垫对价的股份以外,目前没有进一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收购完成后,根据公用科技换股吸收合并控股股东公用集团暨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中的承诺,收购人因公用科技换股吸收合并控股股东公用集团而持有的公用科技的股票,股票限售期三年,即:自公用科技刊登股份变动公告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上市交易,限售期满后方可上市流通。此外收购人没有处置该等股份的其他计划。
3、收购决定
2007年10月20日公用集团、中汇集团分别召开董事会会议,同意公用科技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公用集团。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上述会议的召集、召开、会议议题及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2007年11月1日及2007年11月9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中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签发批复文件,分别批准公用科技吸收合并公用集团及核准本次吸收合并涉及的公用集团资产评估项目。
2007年12月24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签发《关于中山公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山公用事业集团有限公司国有股东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7]1556号),核准公用科技吸收合并公用集团及定向增发完成后,中汇集团持有股份公司37347.0684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62.35%。
2008年4月24日,公用科技换股吸收合并公用集团暨新增股份收购供水资产的方案,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山公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山公用事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584号)正式批复核准。
2008年4月24日,中国证监会签发《关于同意中山中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告中山公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585号),对中汇集团公告收购报告书批复无异议,核准同意豁免中汇集团因公用科技吸收合并公用集团而持有公用科技的股份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三、收购方案
本次收购系公用科技换股吸收合并公用集团暨新增股份收购五家乡镇供水公司(自来水厂)供水资产所引起。本次收购前,收购人没有直接持有公用科技的股份。收购人目前系公用集团的控股股东,持有公用集团100%的股权;同时公用集团2007年11月10日前持有公用科技64,892,978股,占公用科技总股本的28.79%。因此,收购人通过全资子公司间接持有公用科技的权益,是公用科技的间接控股股东。
本次收购完成后,公用集团的全部资产、负债及权益并入公用科技,其现有的法人资格因合并而注销,其在吸收合并前持有的公用科技股份(截至2007年6月30日持有的股份共计64,892,978股,其中:限售流通A股53,621,828股、无限售11,271,150股)将随之注销。中汇集团作为唯一股东,其对公用集团的出资额将全部转换为公用科技的股权,其所获得的370,385,926股新增股份为限售流通A股,股票限售期三年,自公用科技刊登股份变动公告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上市交易,限售期满后方可上市流通。
公用科技换股吸收合并控股股东公用集团暨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用科技的股本总额将由225,423,000股增加至 598,987,089 股,公用科技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由公用集团的28.79%变更为中汇集团的61.84%,《吸收合并协议书》的履行将使收购人触发要约收购义务。2008年4月24日,中国证监会签发《关于核准中山中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告中山公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585号),核准豁免收购人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用科技股份的义务。
2007年11月10日,公用科技与公用集团签署了《吸收合并协议书》,公用科技拟换股吸收合并公用集团,公用集团在吸收合并基准日2007年6月30日的全部资产、负债、权益及业务均并入公用科技。2007年11月10日,公用科技与五家乡镇供水公司分别签署了《资产认购股份协议》,向五家乡镇供水公司新增股份收购其拥有的供水主业资产。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吸收合并协议书》、《资产认购股份协议书》分别是签约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情形;该等协议生效后分别对签约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本次收购的授权与批准
1、2007年10月20日,公用集团召开董事会,通过了【2007】专74号决议,同意公用科技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公用集团。
2、2007年10月20日,中汇集团召开董事会,通过了【2007】专7号决议,同意公用科技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公用集团。
3、2007年11月1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签发《关于中山公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山公用事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复》(中府办复[2007]253号),批准公用科技吸收合并公用集团。
4、2007年11月9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签发《关于核准公用科技拟吸收合并公用集团资产评估项目的批复》(中府国资[2007]277号),核准本次吸收合并涉及的公用集团资产评估项目。
5、公用科技已于2007年11月10日召开2007年第5次临时董事会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用科技换股吸收合并公用集团暨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以及中汇集团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等议案。上述议案通过当日,公用科技与公用集团、五家水厂分别签署《吸收合并协议书》及《资产认购股份协议书》。
6、公用科技已于2007年11月29日召开2007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经非关联股东表决,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用科技换股吸收合并公用集团暨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以及中汇集团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等议案。
7、2007年12月24日,国务院国资委签发《关于中山公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山公用事业集团有限公司国有股东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7]1556号),核准公用科技吸收合并公用集团及定向增发完成后,中汇集团(为国有股东,加注“SS”)持有股份公司37347.0684万股股份(含公用集团在股改中替其他法人股东向流通股股东垫付的308.4758万股股改对价股份),占总股本的62.35%。
8、2008年2月25日,公用科技换股吸收合并公用集团暨新增股份收购供水资产的方案,获得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员会有条件通过。
9、2008年4月24日,公用科技换股吸收合并公用集团暨新增股份收购供水资产的方案,获得中国证监会签发《关于核准中山公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山公用事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584号)正式核准。
10、2008年4月24日,中国证监会签发《关于同意中山中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告中山公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585号),对中汇集团全文公告收购报告书批复无异议,核准同意豁免中汇集团因公用科技吸收合并公用集团而持有公用科技370,385,926股,导致合计持有该公司61.84%的股份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因吸收合并暨重大资产重组所引起的上市公司收购已经履行中汇集团、公用集团、公用科技内部决策程序,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及中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已签发对本次吸收合并的相关批复文件。
本次收购已履行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程序。
五、收购的资金来源
本次收购系公用科技换股吸收合并控股股东公用集团暨重大资产重组所引起,公用集团的全部资产、负债及权益并入公用科技,其现有的法人资格因合并而注销。公用集团持有公用科技的全部股份(截至2007年6月30日持有的股份共计64,892,978股,其中:限售流通A股53,621,828股、无限售11,271,150股)将随之注销。中汇集团作为唯一股东,其对公用集团的股东出资额全部转换为公用科技的股权,该股权为限售流通A股。收购人的收购资金可以表述为其持有的公用集团权益,故不涉及资金交付。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收购完成后的后续计划
1、收购人关于收购完成后12 个月内对公用科技主营业务的调整
计划
收购完成后12 个月内,收购人对吸收合并后公用科技的主营业务没有调整计划。收购人在收购完成后,将直接持有公用科技的股份,并作为公用科技的第一大股东,将依法通过董事会、股东大会行使相关的决策权利和职能。
2、收购人关于收购完成后12 个月内对公用科技主要资产重组计划本次收购完成后,未来12 个月内收购人没有对公用科技或其子公司的主要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主要资产的重组计划。
3、收购人关于收购完成后对公用科技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变更计划收购人在收购完成后,将直接持有公用科技的股份,并作为公用科技的第一大股东,将以股东身份依法通过董事会、股东大会行使相关的决策权利和职能,推荐适当人选拟担任吸收合并后公用科技董事会董事、独立董事。
收购人与公用科技其他股东之间没有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
4、关于收购完成后对公用科技《公司章程》修改计划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文件及吸收合并后公用科技的实际经营情况,本次收购完成后,公用科技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
5、对被收购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及其具体情况
根据公用集团《关于中山公用事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山公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的职工安置方案》,与公用集团签署劳动合同的员工在本次吸收合并后将全部转至中汇集团,成为中汇集团的员工。中汇集团与员工个人之间新劳动合同的签订将在本次吸收合并依法完成后进行。与公用集团下属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的员工,劳动合同保持不变。公用集团职工代表大会于2007年10月19日审议通过职工安置方案。
6、收购人收购完成后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收购人在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以水务业务为主,市场租赁和长期股权投资为辅的业务模式;收购人在收购完成后,将直接持有公用科技的股份,并作为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没有对换股吸收合并完成后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机构的其他重大计划。
7、股权分置改革相关承诺安排
根据公用科技2006年1月20日公告的《中山公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公用集团作为控股股东做出如下特别承诺:
(1)在法定的禁售期期满后,公用集团只有在任一连续5个交易日(公司全天停牌的,该日不计入5个交易日)公司二级市场股票收盘价格达到5元(若此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则对该价格进行除权除息处理)以上时,公用集团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经确认后通知登记公司解除相关股份的锁定限制后方可通过交易所挂牌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如果未来公用集团从二级市场购入本公司股票,该等股票的上市交易或转让不受上述限制。公用集团同意登记公司在上述承诺锁定期内及未达到减持条件时对公用集团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进行锁定。公用集团如有违反承诺卖出原非流通股的交易,公用集团授权登记公司将卖出资金划入公司账户归全体股东所有。
(2)对未明确表示同意的非流通股股东,在公司实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时,公用集团将先行代为垫付。代为垫付后,未明确表示同意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如上市流通,应当向公用集团偿还代为垫付的对价,或者取得公用集团的同意,并由公用科技向深交所提出该等股份的上市流通申请。
(3)若公司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则触发追加送股安排条件:(1)公司2006年度净利润低于1,732万元(2004年度净利润的150%);
(2)公司2006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3)在2007年4月30日(含本日)之前未能公告2006年年度报告,如遇不可抗力情况除外。
当上述追加送股安排条件触发时,公用集团将向追加送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执行追加送股安排,追加送股总数为4,658,743股。
(4)为了增强流通股股东的持股信心,激励管理层的积极性,使管理层与公司股东的利益相统一,公用集团同意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按有关规定制订管理层股权激励计划。
(5)公用集团承担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的所有费用。
公用集团还保证: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承诺的,将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完成后,收购人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公用集团的法人资格及其持有的公用科技64,892,978股(其中:限售流通A股53,621,828股、无限售11,271,150股)股份将予以注销,收购人已经出具书面承诺承继公用集团在公用科技股权分置改革中的承诺。
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已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等相关规定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完成收购后的后续计划,该后续计划未有损害各方股东权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1、本次吸收合并暨重大资产重组所导致的上市公司收购完成后,公用科技主营业务将形成以水务业务为核心,以市场租赁业务为辅助,兼营对外投资业务的业务结构,公用科技的业务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本次收购完成后,不考虑中汇集团要约收购以及投资者行使现金选择权事宜,公用科技股本结构为:
(1)限售与无限售
股份类别 股份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452,137,125 75.48%
流通股 146,849,964 24.52%
股份总数 598,987,089 100.00%
(2)股东结构
持股人 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本的比例
中山中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70,385,926 61.84%
中山市古镇自来水厂 22,095,338 3.69%
中山市三乡水务有限公司 18,839,423 3.15%
中山市东凤供水有限公司 13,605,816 2.27%
中山市东升自来水厂 11,310,969 1.89%
中山市板芙供水有限公司 2,219,595 0.37%
其他中小股东 160,530,022 26.80%
总计 598,987,089 100.00%
根据《吸收合并暨新增股份收购资产报告书》,本次吸收合并赋予公用科技除公用集团以外的其他股东现金选择权,除非绝大部分享有现金选择权的股东选择行使现金选择权,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完成后,公用科技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规则》中关于上市公司股份总数和股本结构的相关规定。
3、根据中汇集团2007年11月8日作出《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本次收购完成、中汇集团成为公用科技的控股股东后,公用科技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仍将保持其独立性。
(1)保持存续公司人员独立
收购人承诺与合并后的存续上市公司保持人员独立,存续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在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不会在收购人处领薪。
存续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会在收购人处兼职。
(2)保证存续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A、保证存续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
B、保证存续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收购人占用的情形;
C、保证存续公司的住所独立于股东。
(3)保证存续公司的财务独立
A、保证存续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B、保证存续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
C、保证存续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股东共用一个银行帐户;
D、保证存续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股东兼职;
E、保证存续公司依法纳税;
F、保证存续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收购人不干预存续公司的资金使用。
(4)保证存续公司的机构独立
保证存续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股东特别是中汇集团的机构完全分开。
(5)保证存续公司业务独立
中汇集团承诺与合并后的上市公司保持业务独立,不存在且不发生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4、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7 年10 月26 日就本次吸收合并暨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的公用科技的盈利状况出具了《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广会所专字 [2007]第 0702090061 号),根据该报告,在本次吸收合并暨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公用科技将持续盈利。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完成后,公用科技的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5、本次收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收购人董事会及公用科技董事会、股东大会对相关议案的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收购亦已依法上报相关部门审批。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不存在损害收购各方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6、本次收购完成前,公用科技从事的业务与公用集团从事的业务存在同业竞争。公用科技现具有市场经营业务,为解决与公用集团在此业务上的同业竞争问题,中山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与公用科技曾签署《资产托管协议》,将其下属市场委托给公用科技经营,期限为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至今双方未延长该《资产托管协议》的期限,因此在此方面存在同业竞争问题。但在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公用科技与公用集团之间的此项同业竞争将不存在。
(1)市场经营业务
中山市国资委2007年9月29日《关于划转市场公司部分资产和负债的批复》(中府国资[2007]252 号)文件,将中山市场发展有限公司资产32,292,761.90元及负债16,656,676.68元划转给中汇集团。其中包括了金叶市场、塘鱼批发市场、东门市场、竹苑市场、横门市场、横栏市场、沙溪中心市场。
中汇集团于2007年11月8日作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并承诺:“因经营状况、资产权属不清等原因,经中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划转给中汇集团的市场,中汇集团承诺将在一年内予以处置。”
(2)污水处理业务
根据中山市国资委《关于中山市珍家山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股权划转的批复》(中府国资[2007]245 号)文件,将公用集团与中山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共同持有的中山市珍家山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100%的国有股权划转给中汇集团。
中山市珍家山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是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年6月21日《关于中山市珍家山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项目的核准意见》(粤发改资[2006]478 号)成立的项目法人,项目建设内容为污水处理厂厂区工程,建设规模为日处理污水能力10万吨,项目总投资14,974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4,300万元。
该项目目前为在建工程,在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该项目竣工之前,与公用科技不存在实际的同业竞争。中汇集团于2007年11月8日作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并承诺:“关于中山市珍家山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在其污水处理工程竣工投产后,中汇集团将按照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的金额,将其持有该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公用科技。”
(3)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和措施
为避免同业竞争,收购人作为换股吸收合并后存续公司的控股股东于2007年11月8日作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中汇集团不从事、且中汇集团将通过法律程序确保中汇集团之其他全资、控股子企业均不从事任何在商业上与公用科技合并后经营的业务有直接竞争的业务。关于中山市珍家山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在其污水处理工程竣工投产后,中汇集团将按照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的金额,将其持有该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公用科技。因经营状况、资产权属不清等原因,经中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划转给中汇集团的市场,中汇集团承诺将在一年内予以处置。”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该等承诺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在收购报告书中已对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进行了客观、真实的分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八、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收购人、公用集团与公用科技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收购人及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与公用科技及其子公司进行合计金额高于 3,000 万元或高于公用科技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前述交易已按累计金额计算)。
截止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公用集团与公用科技及其子公司进行重大交易的情况如下:
1、本次收购完成前的重大交易情况
(1)资产抵债
2006年8月14日召开的公用科技2006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转让所持有的控股子公司中山市新迪能源与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迪能源”)的94%股权给中山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集团”)(该公司原为公用集团代管企业,经批准,现由中汇集团代管),股权交易价格为4,559万元。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实业集团已向公用科技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总额的51%,即人民币2,325万元,公用科技已于2006年8月31日协助实业集团完成了新迪能源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
公用科技与实业集团及新迪能源在2007年上半年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实业集团以其位于中山市东区兴中道18号实业集团大厦抵债,该房产账面原值为2,240万元,净值为1,938.53万元,经北京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的价值为3,331.05万元。该房产用于抵偿实业集团所欠受让新迪能源股权余款2,234万元,以及新迪能源往来欠款1,097.05万元。该房产已办理过户手续。
(2)市场托管
公用科技与公用集团全资子公司中山市场发展有限公司签署《资产托管协议》,期限为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公用科技每年获得托管费收入400万元。该市场托管主要是为有效解决公用科技与公用集团的同业竞争问题而实施的。
2、本次交易完成后构成关联交易的情形
公用集团与中山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为中山市珍家山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公用集团与中国银行中山分行《保证合同》(编号为 GBZ476440120060343-1);中山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中山分行《保证合同》(编号GBZ476440120060343-2)。针对的借款合同为编号 GDK476440120060343 号的《人民币借款合同(中长期)》,借款本金6,000万元,到期日2017年1月31日。中国银行中山分行2008年1月29日出具《同意函》,同意该贷款的担保人由公用集团、中山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变更为中汇集团。中国银行中山分行与中汇集团 2008 年 2 月 1 日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GBZ476440120080056)。
公用集团为中山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中山分行借款提供担保,《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为中交银保字第370339号),针对中山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在2007年7月19日至2008年9月19日签订的债务合同提供担保,担保的最高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2007年10月11日,交通银行中山分行出具《同意函》,同意公用科技吸收公用集团完成后,公用集团为中山公用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由中汇集团承担。根据公用集团提供的资料,中山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将相关借款偿还。2008年2月21日,交通银行中山分行出具《证明》,已解除公用集团为中山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中交银保字第370339号)。
3、公用科技与公用集团签署的《吸收合并协议书》构成关联交易2007年11月10日,公用科技2007年第5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各项议案,公用科技与公用集团签署了《吸收合并协议书》。
根据《吸收合并协议书》的约定,本次吸收合并的方式是公用科技作为吸收方、公用集团作为被吸收方,公用科技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公用集团。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公用科技承接公用集团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责任、权益、业务,公用集团现有的法人资格因被吸收合并而被注销,本次吸收合并前持有公用科技的全部股份(截至2007年6月30日,共计64,892,978股,限售流通A股53,621,828股,无限售11,271,150股)随之注销。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公用集团的控股股东中汇集团成为公用科技的直接控股股东。因此,公用科技与公用集团签署的《吸收合并协议书》构成关联交易。
收购人于2007年11月8日作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特别承诺:“在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在权利所及范围内,中汇集团以及其他中汇集团之全资、控股子企业在与公用科技进行关联交易时将按公平、公开的市场原则进行,并履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用科技公司章程、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且不通过与公用科技之间的关联关系谋求特殊的利益,不会进行有损公用科技及其他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公用科技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截止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 个月内,收购人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与公用科技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 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公用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类似的安排根据收购的计划安排,收购人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公用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其他类似的安排。
(四)其他对公用科技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除收购人及公用科技根据此次收购计划所披露的信息外,收购人以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九、收购的信息披露
1、公用科技已于2007年11月10日召开2007年第5次临时董事会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用科技换股吸收合并公用集团暨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以及中汇集团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等议案。公用科技已于当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2、公用科技已于2007年11月29日召开2007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经非关联股东表决,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用科技换股吸收合并公用集团暨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以及中汇集团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等议案。收购各方已经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于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后两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文件,并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3、本次收购相关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独立董事的意见、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吸收合并协议书及资产认购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吸收合并暨新增股份收购资产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等资料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予以披露。
4、2007年12月24日,国务院国资委签发《关于中山公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山公用事业集团有限公司国有股东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7]1556 号),核准公用科技吸收合并公用集团及定向增发完成后,中汇集团(为国有股东,加注“SS”)持有股份公司37347.0684万股股份(含公用集团在股改中替其他法人股东向流通股股东垫付的308.4758万股股改对价股份),占总股本的 62.35%。该批复文件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予以披露。
5、2008年2月25日,公用科技换股吸收合并公用集团暨新增股份收购供水资产的方案,获得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员会有条件通过。该信息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予以披露。
6、2008年4月24日,公用科技换股吸收合并公用集团暨新增股份收购供水资产的方案,获得中国证监会签发《关于核准中山公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山公用事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584号)正式核准。该批复文件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予以披露。
7、2008年4月24日,中国证监会签发《关于同意中山中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告中山公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585号),对中汇集团全文公告收购报告书批复无异议,核准同意豁免中汇集团因公用科技吸收合并公用集团而持有公用科技370,385,926股,导致合计持有该公司61.84%的股份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该批复文件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予以披露。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未发现收购人及公用科技存在未按照《收购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未发现公司存在需要披露而未披露的有关文件、协议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及公用科技业已按照《收购管理办法》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收购人在收购中的证券交易情况
1、根据收购人中汇集团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查询情况回执,收购人在此次收购事实发生之日前6 个月内未有买卖公用科技上市交易股份的行为。
2、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007年11月26日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信息表》,收购人董事、副总裁胡卓章先生配偶茹艳华女士(身份证号码:440620196501170321)自2007年5月10日至2007年11月10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公用科技股票如下:
(1)2007年5月10日,卖出公用科技股票1,148股;
(2)2007年6月29日,买入公用科技股票5,000股;
(3)2007年8月20日,卖出公用科技股票5,000股。
除上述情况外,收购人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业已声明,在提交收购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公用科技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虽然收购人董事、副总裁胡卓章先生配偶茹艳华女士在提交本收购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存在买卖公用科技股票的行为,但公用科技吸收合并暨重大资产重组采取了严格的信息保密屏蔽措施,故收购人董事、副总裁胡卓章先生配偶茹艳华女士买卖公用科技股票的行为系其个人市场交易行为,未发现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牟利的证券违法行为。因此,收购人董事、副总裁胡卓章先生配偶茹艳华女士买卖公用科技股票之行为在性质上未构成内幕交易。
3、收购人的关联方(除公用科技、公用集团外)及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他们的直系亲属,未参与收购决定、且未知悉有关收购信息,免于披露相关单位、相关人员在收购事实发生前6个月内买卖公用科技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十一、其他特别说明事项
1、公用集团持有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15%股份中的14,997,000股已经受到信托合同的限制,成为信托受益权。
根据广发证券的披露,在一定条件下成就之时,广发证券股东将不超过 5%的股权转让给员工而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广发证券的总股本为20亿股,公用集团持有3亿股。
根据为实施股权激励而制定的信托计划方案,在实施股权激励方案前,广发证券先实施激励股权储备方案。股权激励储备方案主要目的在于归集各股东承诺用于员工股权激励的股权,并由信托公司持有。根据信托计划方案,广发证券股东作为委托人,将持有的部分股份信托给信托公司,委托人同时成为受益人,如股权激励方案获得批准并实施,则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的价格和金额将信托财产全部转让给股权激励方案中制定的激励对象,受托人将转让信托财产而取得的现金分配给受益人;如果未能实施股权激励方案,则受托人需在信托期满后将信托财产分配给受益人。根据股权激励计划,未来股权转让价格为2006年6月30日广发证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该项股权激励计划经监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公用集团与广东粤财信托投资有限公司2006年10月签署《粤财信托-广发证券员工股权激励计划之股权储备集合财产信托合同》,将其持有的14,997,000股信托给该粤财信托公司,信托计划的成立日为信托股份全部过户到受托人名下之日,信托期限为两年。
鉴于此,公用集团持有的广发证券 15%股份中的上述部分(即14,997,000 股)已经受到信托合同的限制,成为信托受益权。2008年4月24日,中国证监会签发《关于核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586号),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广发证券股权持有主体变更事宜进行了批复。
2、2007年10月17日,公用集团因资产剥离已相应办理工商减资变更手续,注册资本由10亿元变更为6亿元,营业执照号码由442000000025926变更为442000000027157,中山香山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7年10月12日出具了(2007)香山内验字第8380095号《验资报告》。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公用集团已就本次资产剥离完成债权人公告程序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注册资本由10亿元减少至6亿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资产剥离工作涉及部分下属公司股权过户,除公用集团持有的、划转给中汇集团的股权中尚有广东珠海LNG接收站及管线项目(2007年12月20日项目公司广东珠海金湾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设立)3%股权、北京北邮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33%的股权尚未完成过户手续外,其他股权资产的过户手续已经完成;涉及资产转移承接过户的工作,除当时即没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地产证书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资产外,相关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地产证书已经过户至中汇集团或其指定之人名下;同时涉及国家开发银行之债务转移至中汇集团的相关批复已经办理完成。
十二、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收购人为本次收购出具的收购报告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发现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收购人具备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本次收购方案不存在损害收购各方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收购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收购管理办法》、《信息披露准则第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收购已履行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程序,在实施上不存在实质法律障碍。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
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黄建学
经办律师:袁达松 朱均洪
2008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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