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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远兴能源(000683)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8-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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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现行的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本所律师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08年5月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会议通知中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及投票表决方式。 会议通知公告后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08年5月22日上午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南路14号创业大厦16层公司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戴连荣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是2008年5月16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以及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经核查,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3人,代表公司股份2535875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5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等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确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参加表决股东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苌宏亮 经办律师: 王正平 汪 华 2008年5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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