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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子(000682)关于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2007-10-10
     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为48,908,160股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为2007年10月16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1、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要点:
(1)公司以股权分置改革前流通股本602,111,996股为基数,用资本公积金向方案实施股份变更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定向转增股本,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1股的转增股份。
(2)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送出的1.3股对价股份。
(3)公司控股股东和公司一起与目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的以公司为被告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小股民诉讼”)的适格原告进行协商谈判,寻求与中小股民诉讼适格原告达成调解协议和/或撤诉安排。同时控股股东将以其合法持有的不超过本公司60,211,200股股份承担该等调解协议和/或撤诉安排中约定的需要向适格原告履行的65%的责任。
2、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东大会日期和届次
2006年7月31日,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3、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2006年10月13日
二、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在股权分置改革时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1、承诺情况
唯一持有公司限售股份的股东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除遵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法定承诺之外,还作如下特别承诺:
其持有的限售流通股股份在承诺相关禁售期内,只有当二级市场股票价格不低于6.00元时,方可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允许出售的股份(期内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做相应调整)。
2、承诺履行情况
持有公司限售股份的股东履行了法定承诺,也未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所持有股份。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07年10月16日;
2、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总数为48,908,1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
3、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有限售条件流 持有限售股 占公司总 本次可上市流通 占公司总
通股股东名称 份数量(股) 股本比例 股份数量(股) 股本比例
烟台东方电子
信息产业集团 237,565,440 24.29% 48,908,160 5%
有限公司
合计 237,565,440 24.29% 48,908,160 5%
注:限售股份数量237,565,440股中含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为承担中小股民诉讼调解协议和/或撤诉安排中约定的需要向适格原告履行义务但不超过的60,211,200股份。
四、股本变动结构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合计 237,822,214 24.31% 188,914,054 19.31%
其中:国家股
国有法人股 237,565,440 24.29% 188,657,280 19.29%
社会法人股
高管持股 256,774 0.02% 256,774 0.02%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合计 740,340,981 75.69% 789,249,141 80.69%
其中:流通A股
三、股份总数 978,163,195 100% 978,163,195 100%
注:本次变动前有限售条件股份237,565,440股及本次变动后有限售条件股份188,914,054中含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为承担中小股民诉讼调解协议和/或撤诉安排中约定的需要向适格原告履行义务但不超过的60,211,200股份。
五、保荐机构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国信证券的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签署之日,东方电子限售股份持有人均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作出的各项承诺。
至东方电子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完毕满十二个月之日(即2007年10月16日),东方电子集团的限售承诺仍未履行完毕,其持有的股份仍处于限售期内,其所持有的部分限售股份(2007年10月16日之后十二个月内出售数量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二十四个月内出售数量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在东方电子股票价格不低于6.00元时可以上市交易,但其持有的部分限售股份仍处于限售期内,不得上市交易。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拟上市数量为48,908,16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978,163,195股的5%。
公司本次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本保荐人同意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六、其他事项
(一)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不存在对本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本公司对上述股东的违规担保。
(二)限售股份持有人不存在垫付及需要偿还的情形。
(三)公司重大诉讼事件进展情况
1、重大诉讼事件基本情况简介
根据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青岛中院”)通知,截至到2005 年底,青岛中院共受理各地股民提出的以东方电子及其他单位、公民为被告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数量为2,716件,涉及的股民数量为6,989人(含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涉案标的总额约计人民币44,242万元。
2、作为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一部分,公司控股股东将和公司一起与目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的以公司为被告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小股民诉讼”)的适格原告进行协商谈判,寻求与中小股民诉讼适格原告达成调解协议和/或撤诉安排。同时控股股东将以其持有的不超过本公司60,211,200股股份(已被登记公司锁定)承担该等调解协议和/或撤诉安排中约定的需要向适格原告履行的65%的责任,从而彻底消除这一制约公司未来发展的重大障碍。
3、重大诉讼事件进展情况
在青岛法院的主持下,公司已与原告及其代理人在青岛法院进行证据材料交换和质证,对于适格原告,由法院确定实际投资损失及赔付股票数量,公司与适格原告共同签收《民事调解书》;对于非适格原告,青岛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驳回其诉讼请求。目前,公司已签收《民事调解书》6,591份、《民事裁定书》66份,约占全部原告的95.2%。公司控股股东将以其合法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以每股人民币6.39元计价,向适格原告履行《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赔偿责任。
4、重大诉讼事件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公司控股股东将以其合法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履行《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赔偿责任。如果本案件能够妥善解决,将会消除该案件给公司带来的不良影响,公司信誉、市场形象将得到进一步恢复,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综合实力。
七、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2、保荐机构核查报告
特此公告
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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