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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信) 东方电子(000682) 民事赔偿案何时开审? 2005-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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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心编辑: 您好!我是东方电子的一名股东,在2001年1月我以每股17.70元的价格购进6900股东方电子股票。后来该公司爆发虚假陈述一事,公司的股票不断下跌,我的损失越来越大。按照国家关于证券民事赔偿的有关法律规定,我和云南的近200名持有东方电子股票而受损的投资者一道,在2003年春天,联名将公司和有关责任人告到青岛中院,希望能够挽回些损失。但一直到现在,青岛中院都没有开庭审理,我想知道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35条的规定,一审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该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东方电子一案从2003年2月立案,到现在过了两年半,在相关法律法规已非常明确,且类似案件已有判例存在的情况下,青岛中院却迟迟不开庭审理,这似乎说不过去。更令人遗憾的是,在漫长的等待开庭的日子里,青岛中院自始至终都没有给我们这些投资者一个明确的说法。本案迟迟不开庭是山东省高院还是最高院的指示,抑或是青岛中院的原因,我们不得而知。 据报道,东方电子一案全国共有数千名起诉者,其中不乏像我这样,已经退休或下岗的普通职工,准备买点股票养老,可到头来却是竹篮打水一场空,很多家庭由此蒙上一层阴影。现在,国家大力提倡保护中小投资者,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可令人不解的是,类似案件如大庆联谊的109位投资者共同诉讼案早都审理完结,投资者胜诉而且得到了赔偿,为什么东方电子一案就这么难? 一位律师朋友告诉我,东方电子一案已经引起最高人民法院的关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2005年民商审判工作要点”中,第五条是“继续加强对大要案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配合国务院及时化解金融风险,保障经济安全”,该条第二款明确提出“继续对东方电子等上市公司涉及众多中小股民利益的案件进行跟踪指导”。我衷心希望最高院的重视能够在案件审理中得以落实,希望该案能早日有个说法。 云南伍仟和2005年8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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