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日常公告      
阳光发展(000671)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008-6-28
     福建阳光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发出通知的时间和方式
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08年6月19日以电话、专人递送或传真等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本次会议于2008年6月27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董事参与表决的情况
公司董事11名,出席会议的董事11人,其中,独立董事叶金兴因出差原因,委托独立董事江为良出席并代为行使表决权,董事赖征田、孙立新因出差原因,委托董事俞青出席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及会议形成的决议,及董事对各项议案审议的情况和有关董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1、审议通过《公司总经理工作规则》(2008年修订稿,详见附件1)。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公司对外投资、担保、借贷管理制度》(2008 年修订稿,详见附件2)。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详见附件3)。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原文:"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修改为: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董事启动罢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4、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08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以上第3项议案须提交公司2008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事项详见本公司同日发出的《阳光发展关于召开2008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08-042号)。
特此公告
福建阳光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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