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评论      
吉诺尔“股转债”纠纷案又起波澜 2003-6-17
     吉诺尔“股转债”纠纷案又起波澜---法院受理依据成争议焦点

周晓同志:
去年1月,叶某将中讯科技(代码000669,原简称吉诺尔)告上法庭。他认为中讯科技针对股转债行为擅自作出1997年以后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付息的规定显失公平。对于此案,法院一、二审均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此案属于金融“三乱”案件,应由被告主管部门处理。叶某发现一、二审裁定都回避了该案的实质性问题———即公司股东大会作出股转债决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叶某在二审结束当天向法院提交了申诉书,但今年4月18日,二审法院认为该案属于企业内部集资产生的纠纷,法院受理无依据,予以驳回。我也是该案的众多受害者之一,如果我进行起诉,法院再不予以立案,我该怎么办?如果一直不能立案,根据贵报的答复(见2002年4月9日上海证券报《吉诺尔股转债风波》一文),今年11月就可能失去诉讼时效,我该如何是好?(黑龙江 杨先生)
杨先生:
吉诺尔股转债纠纷案的一位股民已经历了一审和二审程序,该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性,现对有关问题分析如下,供投资者参考。
一、何为“金融三乱”
法院认为该纠纷属于“金融三乱”问题,不在法院的受理范围,并以此为由在一审、二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这种裁判实质上是在程序法的层面上,法院对该案没有进入实体权利部分的调查和审理。因此,对当事人来说,进行申诉首先应重点阐明该案不属于“金融三乱”,而是股民与上市公司之间的民事权利纠纷。
根据1998年国务院有关规定,“金融三乱”包括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三种。本案显然与后“两乱”相距甚远,那么断定该案属于“金融三乱”,法院应该指的是乱集资。
根据国务院通知的规定,认定“三乱”应该符合两项条件:一是违反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二是符合该通知中关于乱集资的定义。该方案规定,凡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集资活动,均为乱集资。主要打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从事的非法集资活动;整顿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以还本付息或者以支付股息、红利等形式向出资人(单位和个人)进行的有偿集资活动;整顿以发起设立股份公司为名,变相募集股份的集资活动。
在本案中,吉诺尔发行股票的行为经过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是合法行为,显然不在乱集资的范畴。当时,这种通过职工内部募集的方式发行部分股票,进行公司改制的做法,是一种重要的改革举措。股份公司的主要设立形式是募集设立,包括向社会公开募集和向内部职工募集。募集资金也属于一种集资行为,显然不能将募集资金的行为一律认定为乱集资行为。在手续合法、对集资者没有欺骗的情形下,是不能认定为非法集资行为的。
吉诺尔在内部募集资金后,经过审核并且成功上市。从证券发行审批程序的规定分析,根据整顿“金融三乱”规定,经过批准的集资行为是正常的募集股份的行为,不属于乱集资。
从另一个角度讲,如果该行为属于乱集资的行为,对于如此巨额的集资行为,应该属于严重的经济犯罪,相关责任人应该被处以刑事处分和行政处分,但到目前为止的几年间,没有看到吉诺尔的募集行为受到“金融三乱”的调查处理。
因此,从法规的规定和相关事实而言,认定吉诺尔的募集行为为非法集资,存在一定的问题。
二、股转债的合法性
股权与债权是完全不同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财产划分为一定数量的股份,每一股份代表一定的财产权利,同股同权。股权是股东对公司进行管理、获得收益、处置财产的权利,属于所有权的范畴。
而债权人对公司来说,只能要求公司按期偿还债务,债权人对公司没有管理权,也没有经营收益权。债券的持有人也是公司的债权人,有权根据债券记载的条件从公司获取利息等收益。
目前,债权转换成股权有两种形式:一是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投资人购买债权,成为公司的债权人,在规定的条件下,投资人有权要求公司将该公司债券换成公司的普通股股票;另一种方式是常说的“债转股”的形式,公司将债务折算成债权人对公司的投资,并折合成股份,债权人从享有公司债权变成拥有公司股权的股东。“债转股”通常是银行与公司之间处理债务的方式,与普通投资者无关。
但是,本案中涉及的“股权转换成债权”,目前没有法律法规的规定。从民商法的原理来讲,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性民事权利是可以变更的。如果权利义务的变更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民事主体之间可以通过协商自愿,双方达成一致即可变更。吉诺尔公司将股民的股权转变成债权,至少应该履行下列程序方能成立:1、公司与股民之间应达成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2、该行为使公司的债务增加,对其他股东的利益产生影响,因此公司股东会形成决议;3、对社会进行公告,并取得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同意;4、公司股本产生变化,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应该向有关部门进行报批。如果上述手续没有履行,则股权转为债权的行为应该是无效的。
据你来信所述,公司称已经发行的股份数额大于审批上市的额度,因此不得已将部分股份转换成债券,我认为这一理由难以成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的股份是同股同权。如果公司获得的上市额度小于已发行的股份,则公司应该采用“缩股”方式来减少公司股份的数额,从而保证同股同权的实现。
三、股民的诉讼请求
如果吉诺尔公司股转债的行为不能成立,则股民的股权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原告对公司仍然享有股权,股权所涉及到的财产利益应该由公司予以补偿。
如果股民对股权转变的债权认可,则可以要求公司履行债务偿付的承诺,及时支付到期的债务,并支付延期履行的罚息。罚息利率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迟延付款的司法解释办理。
四、诉讼程序该如何进行
本案的一位原告已经得到二审的终审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对生效的裁定不服,可以向二审法院和上级法院进行申诉,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进行民事抗诉。此外,如果当事人认为判决严重不公或者司法受到不正当的干预,也可以请求人民代表大会进行司法监督。有时,几种方式可同时采用。
其他没有起诉的当事人如果起诉,应该在诉讼时效的时间内提起,不能等待第一个原告胜诉后再起诉,否则,超过诉讼时效后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当然,由于同一法院对同类案件已经有先例,且该案对当地经济有较大影响,这些原告的诉讼风险确实较大。如果败诉,则同样需要进行上诉和申诉。
由于原告人数众多,且权利请求是基于共同被告的同一行为产生的,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的共同诉讼规定,可以采用代表人诉讼的形式,以节省诉讼成本,加快诉讼进程。(上证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北京华堂律师事务所杨兆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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