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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流置业(000667)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08-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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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流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7]379号文核准,本公司于2008年1 月17 日公开发行196,979,645 股A 股,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71,403,013.70元。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黄浦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202001619200044953。根据亚太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公开增发出具的亚太验字[2008]B-E-0007号《验资报告》,截至2008年1月23日,专户余额为2,971,403,013.70元;截止2008年5月31日,专户余额为50,406万元。 该专户用于北京"名流广场"项目、惠州"名流印象"项目、惠州罗浮山"名流假日"项目、武汉"人和天地"项目润和园、沁和园项目以及芜湖"名流吉和广场"项目一期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使用120,000万元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超过6个月,待前述款项归还后将纳入统一监管。 二、公司与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泰君安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泰君安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泰君安的调查与查询。国泰君安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泰君安。 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20%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泰君安,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泰君安出具对账单或向国泰君安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泰君安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国泰君安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名流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8年6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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