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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林业(00066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书 20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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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书
一、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本独立董事对公司截止2007年12月31日对外担保情况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专项说明 截止2007年12月31日,公司实际对外担保7000万元,其中:与外部相互担保贷款涉及金额7000万元。 2、独立意见 本董事认为:公司在实施上述担保时均已按照《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履行了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未发现公司有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占公司2007年末净资产的13.80%,对所担保对象资产负债率情况,尚需进一步明确。 独立董事:薛爱国 刘 健 2008年4月6日 二、对将"永林蓝豹"牌地板国内品牌运营权委托给福建汇洋林业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暨预计公司200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本独立董事就公司将"永林蓝豹"牌地板国内品牌运营权委托给福建汇洋林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暨预计公司200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2008年4月6日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将"永林蓝豹"牌地板国内品牌运营权委托给福建汇洋林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暨预计公司200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审议过程关联董事实施了回避表决。 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及作出上述决议的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按照等价有偿、公允市价的定价原则,未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独立董事:薛爱国 刘 健 2008年4月6日 三、对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截至2006年末,公司所属森林经营分公司拥有林木资产140.40万亩,账面成本29,071.57万元。根据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准则,公司森林经营分公司将林木资产划分为消耗性林木资产、生产性林木资产和公益性林木资产。结合现有林木资产的性质及特点,公司决定改变原按"轮伐期年限法"为按"加权平均法"摊销(结转)林木资产成本,即以采伐面积为基础按加权平均法结转已采伐林木的成本。公司对此项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用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此项会计估计变更减少公司2007年度净利润3445443.98万元。本独立董事认为:上述变更可以更客观、更准确反映已采伐林木成本。 独立董事: 2008年4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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