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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永安林业(000663)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07-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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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07)闽君非字第083号 致: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 1、公司保证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2、公司保证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目的之使用,不得作任何其他目的。 4、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出说明和解释。 5、本法律意见书壹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正文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07年10月2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关于召开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15日以前以公告方式将参加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的登记办法、登记地点与登记时间和主张权利的时间、条件及方式、投票程序、公司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通知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7年11月8日上午9时在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㈠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9人,所持或(代理)股份总数102873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74%。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均为2007年11 月5日下午收市后在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可出席本次股东会议、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委托手续齐全的股东代理人)。 ㈡ 其他出席会议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外,尚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和其他邀请人员等。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关于处置大鹏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议案》 同意7人,代表10267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 弃权2人,代表20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 反对0人。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唱票、计票、监票过程符合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江日华 二00七年十一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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