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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钨高新(000657)关于解决历史债务问题的公告 2008-4-8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解决历史债务问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关于本公司与海南发展银行(以下简称"海发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03年8月27日做出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本公司与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以下简称"海发行清算组")多次协商,双方于2003年12月23日签署了《债务履行协议书》,本公司以拥有产权的抵押物三亚金海大酒店的抵押部分资产抵偿所欠海发行的5000万元借款及其利息,但必须在完成三亚金海大酒店过户、双方进行酒店资产交接后方发生抵债效力。关于此事项的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03年8月30日、2003年12月2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近几年来,由于种种原因,三亚金海大酒店没有完成过户和资产交接,《债务履行协议书》没有得到履行。此后,海发行清算组认为直接过户难度太大,于是向海南省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拍卖三亚金海大酒店。至2006年8月21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此案交由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2008年4月2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三亚金海大酒店进行了拍卖,以1.7亿元拍卖成交。
截止本公告日,由于本公司尚未与海发行清算组确定借款本息金额,加之三亚金海大酒店经营期间的债务、员工安置等问题还未清算及解决,因此,三亚金海大酒店拍卖款对本公司财务状况是否产生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本公司与海发行清算组协商的结果以及三亚金海大酒店债务、员工安置问题的解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八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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