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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螺型材(000619)200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8-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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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在第一次通知至召开前撤消一项提案、增加一项提案。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08年4月25日(周五)上午9:30时 2、召开地点: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纪勤应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153,159,7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4%。 公司部分董事、董事候选人、监事、监事候选人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0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表决情况: 同意153,159,717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表决结果:通过。 2、《200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表决情况: 同意153,159,717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表决结果:通过。 3、《2007年度报告及摘要》; (1)表决情况: 同意153,159,717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表决结果:通过。 4、《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1)表决情况: 同意153,153,417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0股,弃权6300股。 (2)表决结果:通过。 5、《200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根据天健华证中洲(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母公司2007年度实现净利润8,631.32万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合并会计报表规定要求,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863.13万元,加上期初未分配利润40,591.70万元,扣除在本期实施的2006年度现金股利分配3600万元(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年末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44,759.90万元。 鉴于公司目前资金状况,会议同意以派发现金红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比例依现行36,000万股为基准,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0.50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1,800万元人民币。本报告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1)表决情况: 同意152,703,816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反对455,901股,弃权0股。 (2)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续聘2008年度审计机构议案》; 公司继续聘任天健华证中洲(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公司2008年度审计机构,年度审计费用为42万元。 (1)表决情况: 同意153,159,717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 鉴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唐山海螺型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唐山公司")提供的贷款担保到期,为保证其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会议同意公司为唐山公司提供额度为2.2亿元的贷款担保,主要用于该公司的银行贷款和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期限为三年。 (1)表决情况: 同意153,159,717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提名项仕安先生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鉴于王燕谋先生因年龄原因辞去公司独立董事之职,深圳证券交易所未对项仕安先生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提出异议,会议同意董事会提名的项仕安先生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任期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相同。 (1)表决情况: 同意153,159,717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表决结果:通过。 9、《关于提名齐誉先生担任公司董事的议案》; 鉴于李顺安先生因工作原因辞去公司董事之职,会议同意董事会提名的齐誉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任期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相同。 (1)表决情况: 同意153,159,717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表决结果:通过。 10、《关于提名明章春先生担任公司监事的议案》。 鉴于因工作原因,张昇先生辞去公司监事之职,管大理先生辞去公司监事候选人的提名,会议同意大股东安徽海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提名的明章春先生担任公司监事,任期与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相同。 (1)表决情况: 同意153,159,717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表决结果: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项振华、韩颖达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本所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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