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日常公告      
时代科技(000611)独立董事关于大股东时代集团公司向公司子公司北京时代之峰科技有限公司投资暨关联交易的意见 2008-4-19
    内蒙古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大股东时代集团公司向公司子公司北京时代之峰科技有限公司投资暨关联交易的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内蒙古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内蒙古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内蒙古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大股东时代集团公司向公司子公司北京时代之峰科技有限公司投资的相关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北京时代之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之峰")系本公司和时代新纪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纪元")共同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租用时代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时代集团")的房屋作为经营场地并按期支付租金。时代集团为支持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时代之峰的发展,拟将原租给时代之峰的部分房地产即时代大厦 2 号楼三层投资给本公司供时代之峰使用,但为了减少和降低因转让而产生的相关费用,时代集团先以投资形式将上述房地产投入时代之峰,以此作为一种过渡性的安排,年内本公司将以本次投资价格收购时代集团持有时代之峰的全部股权。
本次投资经时代集团、本公司和新纪元三方协商,共同签署了《增资扩股协议》,同意以北京中盛联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中盛联盟评报字(2008)第013号《时代集团公司拟房地产投资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为参考依据,确定时代集团投入时代之峰的房地产价值。根据中盛联盟评报字(2008)第013号《时代集团公司拟房地产投资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时代集团所有的上述房地产评估值为2425.93万元,协议各方一致同意,时代集团的投资额度为2425.93万元。
投资后详情请见《内蒙古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时代集团公司向公司子公司投资暨关联交易公告》。
此项议案的表决过程中,3名关联董事王小兰、吴速、吴国兴已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定价客观公允,交易条件及付款安排公平合理,有利于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时代之峰的发展,该交易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投资事项。
内蒙古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八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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