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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股份(000608)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申请委托借款提供担保的公告 2008-4-24
     广西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申请委托借款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及委托借款情况概述
2008年4月23日,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08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北京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星泰公司")申请委托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星泰公司将通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向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基础设施公司")借款27,000万元。为此,本公司和星泰公司将与基础设施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简称"民生银行")签署《委托贷款合同》,并将与民生银行签署《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委托贷款抵押合同》、《委托贷款保证合同》。星泰公司申请的此笔委托借款期限一年,委托借款年利率不高于10.5%,并以其拥有的北京阳光上东A地块中公寓等在建工程及房产作为抵押。借款用途为北京阳光上东项目开发建设。
本公司将为星泰公司上述委托借款提供担保,本项担保尚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星泰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518万元;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迎宾中路1号501室;法定代表人:唐军;主营业务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商品房、自有房产的物业管理等。截止2007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经审计)为:账面总资产352,327.6万元、负债297,123.3万元、净资产55,204.3万元,资产负债率84.33%。星泰公司2007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19,255.7万元,净利润6,967.6万元。星泰公司股权结构为:本公司持有其 56.24%的股权,控股子公司北京首创风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其 18.75%的股权,首创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25.01%的股权。
三、《委托贷款抵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星泰公司通过民生银行向基础设施公司申请27,000万元借款,星泰公司将与民生银行签署《委托贷款抵押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
1、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被担保的主债权币种为人民币,本金数额为27,000万元。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一年。
3、抵押担保范围:合同约定的被担保之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抵押财产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4、抵押财产:为朝阳区将台乡大清寺嘉润园A地块中的公寓等在建工程及房产。抵押财产在合同签订之日的合计评估价值为人民币40,978万元。
5、抵押权的实现: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合同债务人未依约清偿全部债务的,民生银行有权随时行使抵押权,并处分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
四、《委托贷款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星泰公司通过民生银行向基础设施公司申请27,000万元借款,本公司将就该笔借款与民生银行签署《委托贷款保证合同》,本公司将就27,000万元本金及其产生利息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一年,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
自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对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为15,000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0元。
六、董事会意见
控股子公司星泰公司此次申请人民币27,000万元的委托借款,是以其所持北京阳光上东A地块中的公寓等在建工程及房产作为抵押。根据北京中资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中资房评报字(2008)05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该部分物业评估价值约40,978万元,星泰公司委托借款金额占抵押物业评估值的66%。本公司、北京首创风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首创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将按照所持星泰公司股权比例承担物业抵押风险。本公司董事会认为,为控股子公司星泰公司以抵押方式的借款提供担保能够有效地防范可能发生的担保风险,同时此笔借款有利于缓解公司资金紧张压力,因此本董事会同意为其提供担保。
特此公告。
广西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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