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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马集团(000602)提示性公告 20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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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马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金马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马公司)因与广东金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曼集团)、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下称华信公司)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金马公司不服广东省高院(2002)粤高法民二终字第301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以(2004)民二监字第301-1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广东省高院再审本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8月17 日下发民事裁定书((2006) 粤高法审监民再字第1号),撤销该院(2002)粤高法民二终字第301号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穗中法经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公司于2008年5月4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穗中法民二重字第4号) ,对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诉讼广东金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息 169 万美元,同时诉本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一案进行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79959元,由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上述诉讼本公司在2001年11月21日《证券时报》上,2002年11月1日、2007年8月22日的《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进行了公告。并于2002年12月31日按照稳健原则预计了对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的负债人民币13,499,287.97元,同时相应增加对潮州市旅游总公司的应收款项。由于潮州市旅游总公司经营状况不佳、资金周转困难,本公司已对该款项按100%的比例提取了坏帐准备。 特此公告。 广东金马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5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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