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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古井贡酒(000596)200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8-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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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京永证意字[2008]第01号 致: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琚向晖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0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提出议案的资格和程序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涉及的资料和文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08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07年12月24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并形成决议,决议召开公司200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发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事项于2007年12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香港《文汇报》上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8年1月22日如期召开。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股份14632311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62.26%。经查验,上述人员均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依法行使表决权。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和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0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琚向晖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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