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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恒铁路(000594)关于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公告 2008-4-28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磊所")接受委托,对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07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和合并资产负债表、2007年度的利润表和合并利润表、2007年度的股东权益变动表和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2007年度的现金流量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于2008年4月24日签发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现将中磊所在对公司2007年度审计工作中关注到的2007年度所做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进行说明。
一、会计政策变更
公司2006年度执行原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根据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 7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五条至第十九条规定,对公司首次执行日会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共累计调增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31,231,358.44元,其中:调增盈余公积251,034.61元、调增未分配利润30,381,328.77元、调增少数股东权益598,995.06元。主要追溯调整项目如下:
(一)根据2007年11月16日《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财会[2007]14号)的规定对在首次执行日以前已经持有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追溯调整,视同该子公司自取得时即采用成本法核算,对其原账面核算的成本、原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按照权益法确认的损益调整及股权投资准备等均进行追溯调整,冲销原累计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调整所有者权益28,691,479.77元。
(二)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首次执行日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形成的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进行了追溯调整,调增递延所得税资产1,689,849.00元,相应调增盈余公积251,034.61元。
(三)上述两项因素,累计调增少数股东权益598,995.06元。
二、会计估计变更
根据公司2007年8月17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自2007年1月1日本公司坏账准备核算方法由原按应收款项期末余额的 6%改为按应收款项期末账龄余额的百分比分析计提坏账准备,该会计估计变更适用未来适用法,由此使公司本期多计提坏账准备4,413,984.21元,减少当期合并利润4,413,984.21元。
三、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本年度公司对核实的重大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涉及以前年度的,相应进行了追溯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1999年5月10日,公司代原所属分公司"红花沟金矿"和"柴胡栏子金矿"
与中国建设银行赤峰市分行营业部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400万元,期限9个月(自1999年5月10日至2000年2月10日),利率均为月息5.8575‰,以黄金大厦作为抵押。2001年3月,中国建设银行赤峰市分行营业部就上述公司贷款事项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起诉,2001年7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01)内经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做出判决:判令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400万元及利息324,755.63元(截止至2001年7月10日),并承担2001年7月11日至履行完毕期间的利息。
中国建设银行赤峰市分行营业部在申请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赤峰市分行营业部在2004年11月8日将被执行人-本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呼和浩特办事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呼和浩特办事处在2005年4月20日将对被执行人的债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在2007月6月12日将被执行人的债权转让给内蒙古兴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兴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2007年6月14日将对被执行人的债权转让给自然人赵立君。
2007年7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01)内法执字第1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变更赵立君为申请执行人,变更公司为被执行人,原内蒙古宏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义务由公司履行。
2007年9月25日,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与赵立君达成了《关于处理国恒铁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债务之协议》。协议约定:由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代国恒铁路向赵立君支付人民币1,600万元(不迟于2007年12月31日),偿还公司所欠赵立君本息1,600万元债务;赵立君放弃就尚未受偿的债权本息继续要求公司清偿的权利。
由于上述二矿资产分别于2000年和2004年已出售给内蒙古宏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权益已转入内蒙古宏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10月26日,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与内蒙古宏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达成三方协议,协议约定,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履行代国恒铁路偿还1,600万元负债后,取得对内蒙古宏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相应金额(1,600万元)的债权,但不计利息。
2007年11月21日,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赵立君支付1,600万元,全部履行完成协议约定的给付义务。
鉴于上述事实,本着谨慎性原则,公司对上述事实进行了追溯调整,调增其他应收款-内蒙古宏峰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应付款(在2005年12月31日和2006年12月31日,该债权人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16,000,000.00元;同时对相应的利息和税金影响进行了调整,调减其他应付款-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利息挂账 2,579,605.20 元,调增应交税金 534,469.72 元;调增坏账准备960,000.00 元,补提盈余公积金162,770.32 元;调增 2006 年年初未分配利润922,365.16元。
因上述调整事项影响2006年度财务情况如下:
影响期间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净利润 所有者权益
2006年初 15,040,000.00 13,954,864.52 - 1,085,135.48
2006年末 15,040,000.00 13,954,864.52 - 1,085,135.48
特此公告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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