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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电气(000585)于2008年6月16日召开的2007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08-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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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16日召开的2007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敬启者: 受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08年6月16日在公司办公地点召开的2007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08年4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及《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将于2008年6月16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2008年6月16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均符合通知内容。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已有效地召集与召开。 二、公司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法人股股东的持股证明、法人股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会议人员签名、身份证,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股证明、会议人员签名、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的审查,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由一名监事和两名股东代表进行了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1、批准截至2007年12月31日止年度业绩报告: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214,594,23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批准截至2007年12月31日止年度净利润分配方案: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212,014,23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2,58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 3、否决《续聘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境内审计师》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2,58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反对212,014,23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授权董事会尽快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聘任境内审计师,并厘定其酬金。 4、否决《续聘汇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境外核数师》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2,58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反对212,014,23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授权董事会尽快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聘任境外核数师,并厘定其酬金。 5、批准《公司章程修正案》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212,014,23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2,58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 以上事项表决情况的会议记录及决议均有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表决程序符合有关《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是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综上,我们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副本二份。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王晓轩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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