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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盐湖(000578)董事会关于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2008-6-5
     青海盐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青海盐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子公司青海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泥股份”,本公司持股83.57%)于2008年6月4日收到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以下简称“东方管理公司”)《民事起诉状》及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青立二初字第4号《应诉通知书》、(2008)青立二初字第4号《举证通知书》、(2008)青法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东方管理公司就水泥股份为青海水泥厂借款提供担保事宜在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对水泥股份94,069,952.23元的资金或相同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
二、有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
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
被告:青海水泥厂
被告:青海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
2001年10月30日,本公司子公司水泥股份为青海水泥厂在中国建设银行青海铝厂专业支行借款5000万元提供了担保,该项担保系本公司在2002年12月31日收购水泥股份之前就已存在的担保。根据《民事起诉状》的内容,2004年6月28日,中国建设银行青海铝厂专业支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依法定程序,将该借款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2005年1月,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将该借款转让给东方管理公司,因青海水泥厂一直未归还该项借款,东方管理公司提起了诉讼。
3、诉讼请求
东方管理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水泥股份及青海水泥厂偿还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截止2007年12月20日的借款利息44,069,952.23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4、《民事裁定书》的裁定内容
查封、扣押、冻结水泥股份94,069,952.23元的资金或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已冻结了水泥股份的公司账户。
5、诉讼涉及担保的披露情况
就该项担保,本公司在以前年度报告中及2006年4月26日《证券时报》第C10版刊登的《公司关于限期整改有关问题的整改报告》中对该项担保进行了披露及说明。
三、该诉讼尚未开庭审理,青海水泥厂现财务状况恶化,濒临破产,本公司未对该项担保计提预计负债,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本公司净利润的影响。
四、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案件审理的进展情况。
五、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备查文件
1、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民事起诉状》;
2、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青立二初字第4号《应诉通知书》;
3、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青立二初字第4号《举证通知书》;
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青法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
5、GL200112号《 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
6、BZ200102号《担保合同》;
青海盐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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