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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ST银广夏(000557)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2008-5-16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有关法律”)及《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并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我们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表决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及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我们并假定贵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证券帐户卡、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基于前述,我们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系通过贵公司董事局于2008年4月11日在《证券时报》上刊登的《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关于召开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08年4月17日在《证券时报》上刊登的《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关于2007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订正公告》、2008年4月26日在《证券时报》上刊登的《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关于独立董事候选人姓名的更正公告》和2008年5月6日在《证券时报》上刊登的《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关于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和(以下合称“《会议通知》”)进行的。《会议通知》中载明了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会议议题、会议登记等事项。
经核查,贵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均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均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根据贵公司现任董事局主席周敏敏女士的委托,本次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金爱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名,其代表的股东共计持有贵公司51,040,500股股份,占贵公司总股本的8.44%;经核查,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均具有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有权出席本次会议及依法行使表决权。
出席本次会议的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出席会议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公司股东中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银川培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向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了一项临时议案,该项临时提案已经于2008年5月6日在《证券时报》刊登的《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关于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中公告。经审查,公司股东中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银川培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计持有38,912,632股公司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43%),根据贵公司《公司章程》,上述股东具备共同向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资格。
除此之外,贵公司其他依《公司章程》享有提案权的股东未提出超出《会议通知》中所列事项以外的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以书面记名的投票方式进行逐项表决,表决在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推举的监票人和计票人的监督下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在《会议通知》列明的候选人范围内投票选举了贵公司新一届董事局董事和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会监事并通过了《会议通知》列明的其他九项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岩
200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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