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评论      
尽快确认GST广夏(000557)被冻结非流通股权利 2006-7-17
      GST广夏证券民事赔偿案送股受阻后,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表示,社会各方都应最大限度维护投资者权益。如果能确认中联实业完成登记前持股有效,交易所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拒绝青海高院的查封冻结。

  宋一欣表示,中联实业持有这部分非流通股的权利是明显的,只是存在一定的瑕疵。有关部门应当从速采用法律的方式确认这部分非流通股的权利,以避免节外生枝。如果青海高院的查封冻结及所依据的债权法律文书是适当的,中联实业、宁夏伊斯兰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宁国投)乃至银广夏要对此承担有关法律后果,即无法向已和解的原告提供股权的话,已和解的原告只能向银川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中联实业、宁夏伊斯兰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其所拥有的财产履行民事调解书的义务。他提醒说,向银川中院提出执行申请的时效为民事调解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

  如果青海高院的查封冻结及所依据的债权法律文书是不适当的,宁夏伊斯兰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与伊斯兰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不能证明是同一家公司,法律上亦无承继性,债权法律文书中也没有规定让宁夏伊斯兰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承担法律义务,那么,青海高院应立即解除查封冻结,以使银广夏股改和民事赔偿顺利进行,对此,青海高院还应承担执行不当的法律后果。

  2002年,中联实业与银广夏的三家股东宁国投、深圳市广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兴庆电子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合同,三家股东共计向中联实业转让7600万股的股份,其中,宁国投转让3200万股。

  中联实业的股份过户已经历时4年,股改实施前终于被交易所接受,通过了交易所的审核,5月18日拿到了核准单据,缴纳了全部费用,送到登记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然而,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将中联实业正在办理、目前仍登记在宁国投名下的2800万股股份冻结,使得证券民事赔偿案送股受阻。青海高院所执行的是(2004)青民二初字第04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中,被告和被执行者系名字相似的“伊斯兰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银广夏、宁国投已向青海高院提起执行异议,宁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也派员到青海协调此事,但到目前,冻结仍未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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