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评论      
*ST广夏(000557)在股改中解决民事赔偿 2006-1-25
      *ST广夏(000557)今天公布了公司股改方案,拟向全体流通股股东转增股本,流通股每10股转增3股,上述对价水平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1.14股的对价。
  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在股改方案审议通过后的30日内(2006年3月14至4月12日),将与目前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的以公司为被告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所有原告进行协商谈判,在此基础上非流通股股东将寻求代表公司与中小股民诉讼原告达成调解协议和/或撤诉安排,从而免除目前公司承担的与中小股民诉讼有关的或有负债,同时非流通股股东将承担该等调解协议或撤诉安排中规定的所有需要向原告履行的义务。
  如果未能在前述30日期限内达成前述调解协议和/或撤诉安排,从而未能全部免除目前公司承担的与中小股民诉讼有关的或有负债,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将终止谈判,并按照如下公式的计算结果向股改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支付股份,作为非流通股取得流通权的追加对价安排:每10股流通股股份获得支付股份数=[(C-C1)/C]×1.4。其中,C为公司目前因中小股民诉讼所承担的全部或有负债金额1.7585亿元,C1为非流通股股东通过与中小股民诉讼原告协商谈判并由非流通股股东承担相应义务而使公司免于承担的或有负债金额。
  非流通股股东代表公司与中小股民诉讼的原告达成前述调解协议和/或撤诉安排的具体标准有两个。一是调解协议。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已送达公司和有关原告签收,调解书已经生效。二是撤诉安排。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准许有关原告撤诉的裁定。
  对于目前尚未明确表示是否参加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股东,为了使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得以顺利进行,已明确表示参加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股东同意分别对该部分股东的执行追加对价安排先行代为垫付,即在可以与全部或部分中小股民诉讼原告达成上述调解协议和/或撤诉安排的情况下,分别代为承担应向该等原告承担的责任;在需要支付追加对价的情况下,分别代为支付追加对价。代为垫付后,未明确表示同意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无论该等股份的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如上市流通,应当向代为垫付的相应非流通股股东偿还因代为垫付所形成的债务,或者取得代为垫付的相应非流通股股东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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