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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太光(000555)关于解除股份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2008-7-29
     深圳市太光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解除股份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为6,083,670股。
2、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为2008年7月30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1、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要点
深圳市太光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为以本公司2005年12月31日流通股本22,000,002股为基数,用公司资本公积金向股改方案实施股份变更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流通股股东转增股本,流通股股东获得每10股转增4股的股份,上述对价水平若换算为非流通股股东送股方案,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2.64股的对价,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90,627,680股。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2、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A 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日期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于2006年5月26日经200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3、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2006年6月8日
二、原非流通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所作出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承诺情况
1、公司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将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
2、公司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声明:本承诺人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本承诺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3、公司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声明:本承诺人保证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承诺的,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二)履行情况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锁定本公司限售股份持有人持有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确保本公司限售股份持有人履行承诺义务。
截止本披露之日,作出承诺的本公司限售股份持有人未有违反承诺情况发生。
三、本次解除股份限售安排
1、本次解除股份限售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08年7月30日;
2、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份总数为6,083,6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1%。具体如下:
单位:股
本次可上市流通
持有限售 本次可上市
序号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 股数占公司股份
股份数 流通股数
总数的比例(%)
1 深圳市申昌科技有限公司 15,365,674 4,531,383 5.00
2 上海华之达商贸有限公司 1,552,287 1,552,287 1.71
合计 16,917,961 6,083,670 6.71
================续上表=========================
剩余有限
序号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 售流通股
股份数量
1 深圳市申昌科技有限公司 10,834,291
2 上海华之达商贸有限公司 0
合计 10,834,291
四、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股份类别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16,917,961 18.67 10,834,291 11.95
1.国家持股
2.国有法人持股
3.境内非国有法人持股 16,917,961 18.67 10,834,291 11.95
4.境内自然人持股
5.境外法人持股
6.境外自然人持股
7.其他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73,709,719 81.33 79,793,389 88.05
人民币普通股A股 73,709,719 81.33 79,793,389 88.05
三、股份总数 90,627,680 100 90,627,680 100
五、保荐机构核查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截至保荐机构核查意见出具日,作出承诺的公司限售股份持有人未有违反承诺情况发生。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并不影响其他股改承诺的履行,此次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剩余限售股份将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承诺的要求继续实行限售安排。公司本次部分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和《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6号——解除限售》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公司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六、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承诺
1、控股股东关于出售解除限售股计划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申昌科技有限公司在此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六个月以内暂无通过证券交易所系统出售5%及以上解除限售流通股的计划,并同时作出承诺如下:如果计划未来通过证券交易所系统出售所持解除限售流通股,并于第一笔减持起六个月内减持数量达到5%及以上的,该公司将于第一次减持前两个交易日内通过本公司对外披露出售提示性公告。
2、关于遵守《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规定的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深圳市申昌科技有限公司及上海华之达商贸有限公司承诺:在股份解除限售后,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15 号《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七、其他说明事项
1、本次申请解除其所持股份限售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垫付对价情形及偿还情况。
2、本次申请解除其所持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也不存在对上述股东的违规担保情况。
3、本次申请解除其所持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违规减持存量股份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太光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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