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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鸽股份(000544) 遭历史遗留问题诉讼 2006-7-28
     一笔距今已达22年之久的4018万元资金,使得白鸽股份000544被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告至法庭,并要求公司偿还此笔资金及其本息。
根据白鸽股份公告称,诉讼原告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机公司”)表示,该公司曾分别于1984 年(公司前身第二砂轮厂时期)使用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合计40183446.18元,并于1996年8月14日经公司首届董事会第25次会议形成决议,同意将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合计40183446.18 元转为国家资本金,1997年1月向机械工业部写出《关于收“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申请》,1997年12月原国家计委、财政部下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将机械工业部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批复》,批准了白鸽股份等单位的申请,但公司从未将该资金转为国家股股本。
白鸽股份于1987 年(公司前身第二砂轮厂时期)使用中央级“特种拨改贷”资金本息合计11884087.59元,2000年财政部《关于将国家机械工业局中央级特种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函》中,批准将上述资金本息转为国家资本金,但公司在2000年财务报告中仍将上述资金本息列于长期借款项下。
中机公司认为上述两笔共计52067533.77元中央级“拨改贷”资金及中央级“特种拨改贷”资金仍处于借贷状态。其中中央级“特种拨改贷”资金本息11884087.59元,由于在财政部文件(600号)资金本息余额情况表单位名称中列为:“白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二砂轮厂)”,而中机公司认为第二砂轮厂股份制改造后的企业应为本公司,白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8 年,是公司的控股股东,所以将白鸽股份和白鸽集团列为对该笔“特种拨改贷”资金承担连带责任的共同被告于2006年将公司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中机公司要求公司偿还原告持有的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40183446.18元。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白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偿还现由原告所持有的中央级“特种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11884087.59元,并共同承担相应诉讼费用。
白鸽股份称,公司认为该项诉讼及其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分置改革产生实质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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