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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恒运A(000531)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007-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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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07年10月15日发出书面通知,于2007年10月25日上午9时在本公司恒运大厦6M层第二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1人,实到董事11人,李江涛独立董事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董事会,委托吴三清独立董事出席本次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黄中发董事长主持了本次会议。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一、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07年第三季度季度报告的议案》。 二、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加强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的议案》。 三、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作出如下修改: (一)《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由原来的: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制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现修改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侵占公司资产。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无偿占有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等手段侵占公司资产,严重损害公司和公众投资者利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并就该侵害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章程的规定,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和监事提交股东大会罢免。 一旦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对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申请司法冻结:如控股股东不能以现金清偿所侵占的资产,将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有的股权以偿还被侵占的资产。” (二)《公司章程》第四十条第二款由原来的: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现修改为: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的公司员工不以董事、监事职务领取的报酬无需报股东大会批准。” (三)《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由原来的: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现修改为: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四、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东区热力公司增资事宜的议案》。本议案涉及公司与关联股东广州开发区工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投资事宜,按规定参照关联交易标准及程序审核。关联董事叶永泰先生、洪汉松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公司四名独立董事同意此议案并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 同意:控股子公司广州恒运东区热力有限公司为满足区内企业用汽增长需求,该公司提出扩建1台75 t/h中温中压循环流化床锅炉和二套1500KW汽轮发电机组的工程扩建方案,该扩建工程总投资预算费用为4,045.29万元,为解决相应的建设资金问题,股东增资2,000万元,公司按所占股比70%增资1,400万元,广州开发区工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按所占股比30%增资600万元。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组织实施有关增资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验资、工商变更等手续。 以上各项议案中,第三项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O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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