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柳工(000528)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项的保荐意见 2008-5-14
|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项的保荐意见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作为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工股份”或“公司”)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经审慎尽职调查,就柳工股份用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发表如下保荐意见: 柳工股份于2008 年5月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用可转债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柳工股份为抓住市场机遇,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以前,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根据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9日出具的《关于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深鹏所专审字[2008]245号),截至2008年4月30日,柳工股份已利用自筹资金458,293,778.96元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建设,其中可置换金额为283,679,884.59元。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柳工股份用募集资金283,679,884.59元置换上述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中的可置换部分。 保荐人国海证券经核查后认为: 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柳工股份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专项审核,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本保荐机构同意柳工股份实施该事项。 保荐代表人(签名):吴环宇 范文明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八年 月 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