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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红太阳(000525)2007股东大会的法意见书 20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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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汇业师事务所南京分所关于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2007股东大会的法意见书
致: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汇业师事务所南京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卞如江、刘洋师出席公司2007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干规定》 (以下简称“《干规定》 ")、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 法规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意见书。 本所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等进核查。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资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无任何遗、误导性陈述或者虚假记载。在此基础上,本所师按照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意见书。 本所仅依据法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本所对我国现法、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解发表法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意见书作为 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师核查, 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083月2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本次股东大会于20085月8日(星期四)上午九时在南京市高淳县桠溪镇东风8号公司会议室举。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一致。 本所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干规定》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21人,代表股份87,963,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1.39%。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人员及本所师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干规定》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法规的规定, 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明的 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在会议现场进表决,表决事项均为 普通决议,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其中就《公司2008日常关联交的议案》 ,股东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本所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干规定》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法规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干规定》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法规的规定,2007 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上海市汇业师事务所南京分所 经办师:卞如江 刘洋 二八五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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