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日常公告      
金路集团(000510)关于国家股权转让的公告 2008-6-12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家股权转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08年6月11日接到股东德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阳国资")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已以"国资产权〔2008〕438号"文同意德阳国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国家股股权5289.2738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8.68%)转让给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集团")。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宏达集团将成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德阳国资还持有本公司股份443642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07%)。目前股权转让双方正按有关规定准备过户资料,办理相关手续。本公司将按有关规定及时披露股权转让双方过户进程。
本次股权转让的披露情况如下:
2004年2月5日,本公司董事局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刊登了《关于国家股权转让的提示公告》:鉴于股权转让双方于2003年8月26日终止了2001年所签订的协议,德阳国资于2004年2月3日与宏达集团重新签订了国家股权转让协议,德阳国资拟将其持有的金路集团国家股81,240,141股(占金路集团总股本的13.34%,系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前所持股份)以及由此衍生的所有权益转让给宏达集团;本次股权转让已获得德阳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要求,股权转让双方于2004年2月14日分别在证监会指定媒体刊登了《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2006年12月26日,本公司董事局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刊登了《关于国家股权转让的提示公告》:接股东德阳国资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已以"川府函(2006)225号"文同意德阳国资将其持有的金路集团国家股权5289.2738万股(占金路集团股改后总股本的8.68%,持股数量变化系金路集团实施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国家股权支付了对价所致)转让给宏达集团。本次股权转让尚须报经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批准后生效。
特此公告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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