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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T华塑(000509)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8-5-27
     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8年5月25日上午9点半
2、召开地点:济南市舜耕路46号齐鲁文化会馆7楼多功能厅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副董事长李建生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 《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代表股份828994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总股本的 33.16%。
2、社会公众股股东出席情况:
社会公众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人,代表股份16000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社会公众股股东1人,代表股份16000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公司《2007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828994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
2、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00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3、表决结果:提案通过。
(二)审议公司《2007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828994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
2、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00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3、表决结果:提案通过。
(三)审议公司《2007年财务决算报告》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828994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
2、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00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3、表决结果:提案通过。
(四)审议公司《2007年年报及年报摘要》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828994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
2、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00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3、表决结果:提案通过。
(五)审议公司《2007年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经四川省君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并出具的“君和审(2008)第2046号”审计报告,公司2007年度实现营业收入51057.32万元,净利润为1213.64万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59962.79万元,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为-58783.94万元。因此,公司2007年度无利润可分配。经董事会研究决定2007年利润分配预案为:不分配,也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828994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
2、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00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3、表决结果:提案通过。
(六)审议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提案》
决定继续聘请四川君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2007 年年度财务报告及2008年的专业审计机构,2007年支付其报酬为40万元。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828994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
2、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00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3、表决结果:提案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山东安邦顺意律师事务所的李登文、孙军桥律师进行了法律见证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决议;
2、法律意见书。
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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